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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154101633A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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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
    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並就讀各級學校(
    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在學幼兒
    (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
    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
    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本要點急難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或幼兒發生下列事故:
    1、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元;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核給二萬元。但發
        生意外或重大傷病之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
        ,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並經
        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
        二萬元。
(二)學生或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發生下列事故: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一萬元。
    2、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核給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五千元;住院達七日
        以上者,核給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二萬元。
(三)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依前項各款各目申請者,每年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家庭中之學生或
    幼兒以前項第二款事由為申請時,僅得核給一次。
  發給急難慰問金之學生或幼兒,其家庭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者,除核給第一項金額外,另核給一萬元。

四、申請急難慰問金者之家庭總收入,依第二項計算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
    額達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一千萬元以上,不予
    核給。
  前項家庭總收入,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所得額合計項目
    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父母或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第一款採計。
  學生或幼兒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父母或法定監護
    人具明理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併送學生所屬學校或幼兒所
    屬教保服務機構加具意見彙整後,報本部核准者,其父母或法定監護
    人之收入,免依前項規定予以合計。但學生已成年者,應由該學生出
    具書面理由或證明文件、資料辦理。

五、本要點急難慰問金之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如下:
(一)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屬學校
      或教保服務機構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
      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審核: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
      彙整申請案,送本部委由之學校辦理研提意見後,由本部辦理審查
      核定。
(三)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受委由學校辦理慰問金撥款至學生所屬
      學校或幼兒所屬教保服務機構,並由其轉送學生或幼兒。
  具特殊因素之急迫性個案,經本部專案核准者,免經前項申請程序,
    得由專人致送慰問金。

六、申請人填具之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者
    ,本部應撤銷急難慰問金核定之處分;已核撥款項者,應以書面行政
    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