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六日教育部八四教總字第 00234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教育部部授教中(總)字第 0910500678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5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教育部部授教中(總)字第 0940506757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九十四年六月七日生效(原名: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工作人員及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部授教中總字第 0950510980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教育部部授教中(學)字第 1010519701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教秘(五)字第1030127715B號令修正條文,並
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