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4年1月6日教育部八四教總字第00234號函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1年1月10日教育部部授教中(總)字第0910500678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3.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教育部部授教中(總)字第0940506757C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94年6月7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工作人員及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教育部部授教中總字第0950510980C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95年8月30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教育部部授教中(學)字第 1010519701C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教育部臺教秘(五)字第1030127715B號令
修正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7.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教育部臺教秘(五)字第1154101633A號令
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