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法令資訊公開及全國法規電腦
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積極辦理本部及部屬機關法規之建置、
維護、通報及其查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異動:指法規之制 (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或法規命
令草案之公告。
(二)建置:指將法規資料登載於機關法令規章公告區或主管法規
資料庫之作業。
(三)通報:指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將法規資料
傳送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訊息通報系統(以下簡稱
通報網站)之作業。
(四)確認:指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至通報網站
辦理法規資料確認之作業。
三、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於下列法規資料
異動時,應辦理建置、維護及通報或確認作業:
(一)法律。
(二)命令。
(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下
簡稱第一類行政規則)。
(四)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以下
簡稱第二類行政規則)。
(五)法規命令草案。
(六)英譯法規:指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辦理英譯之法律、
命令或行政規則。
(七)其他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應建置、維護及通報或確
認之法規資料。
四、主管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維護及通報或
確認作業。
五、主管單位法規有異動時,應依下列規定,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
管理維護系統,辦理建置、維護及通報或確認作業:
(一)法律、命令、第二類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草案:由法制處協
助主管單位依下列規定至通報網站就介接資料辦理確認,並
由法制處將規定全文併同沿革進行整編,辦理登載。但依規
定免予確認者,逕行整編:
1.法律: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隨
時至總統府公報網頁查詢其公布動態,並於總統公
布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就介接資料辦理確認作業。
2.命令:自異動發布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就介接資料辦理
確認作業。但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
名稱之實質法規命令,免予確認。
3.第二類行政規則:於異動發布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就介
接資料辦理確認作業。但非條列式之解釋令,免予確認。
4.法規命令草案:於開始預告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就介
接資料辦理確認作業。
(二)第一類行政規則:主管單位於異動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法規
資料全文電子檔(包括沿革)傳送至法制處,由法制處進行
整編後,辦理登載,除具各機關一體適用性者,應同時登載
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外部版及內部版外,得僅登載於內
部版;其具各機關一體適用性者,主管單位並應一併告知法
制處辦理通報作業。
(三)英譯法規: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應辦理英譯之法規及行
政規則,主管單位應於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之
通報到期日十五日前,將法規資料全文電子檔(包括沿革)
傳送至法制處,辦理登載;通報到期日,以通報網站系統所
載為準。
(四)其他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應建置、維護及通報之法
規資料(如條約協定等):依法制處規定方式。
(五)中央法規之施行日期授權由各機關另定者,主管單位應於指
定施行日期時,將施行令之英譯文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第一款所定應辦理確認作業之法規資料,未能順利介接時
,應改以通報作業方式辦理。
主管單位就第一項建置、維護及通報或確認之資料,應確實查
核其正確性及完整性。
本部部屬機關就其法規資料,應同時自行建置於第七點第一項
所定機關網站法令規章公告區或資料庫。
六、主管單位於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期間,應蒐集彙整民眾於本部主
管法規系統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發表之建議意見,並隨時注意民
眾意見發表情形,發現其意見有違法、不當或與草案建議無關
之情形時,應予刪除。
七、本部及部屬機關,除無法規資料者外,應於網站建立法令規章
公告區或資料庫,並將該網站網址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
小組,副知法制處;其網址異動時,亦同。
本部部屬機關應將前項網站網址建置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公告
區;其網址異動時,應即通知法制處協調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修
正。
八、主管單位於辦理法規電腦作業時,應遵守相關資訊安全作業規
定及要求。
主管單位應妥善控管本部主管法規系統與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
系統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之使用。
九、主管單位法規資料異動、簽訂條約協定或發布指定法規施行日
期之令時,應副知法制處。
主管單位發現本部主管法規系統登載之法規資料有錯誤或闕漏
時,應即檢附該法規相關文書,送法制處辦理更正。
十、法制處應於每月十日前,就前月法規異動,製作法規異動月報
表,登載於網路。
十一、法規電腦處理作業之查核,包括自行查核及法制處查核;其
範圍如下:
(一)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法規通報或確認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時效性。
十二、自行查核由主管單位掌握法規異動資訊隨時辦理,並由副主
管負責協調及督導。
十三、法制處查核由法制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案查核:
1.依行政院公報刊登及主管單位副知之法規異動資訊,逐案
辦理查核。
2.查有缺失情形時,除要求主管單位立即改善外,並得召集
主管單位之督導人及承辦人協調檢討改進事宜。但其屬部
屬機關之缺失時,由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派員代表,並於會
後轉知。
(二)每月查核:
1.於次月十日前就前一月份主管單位建置或通報作業之辦理
情形及查核結果,載明缺失態樣及統計情形,製作查核紀
錄表,函知主管單位。
2.為提升法規電腦作業辦理績效,必要時,得將查核結果,
提本部業務會報或其他跨單位會議報告,並請缺失單位提
出說明。
(三)年度查核:
1.本部各單位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辦理結果,納入本部年度行
政作業管考績效,並得依辦理成果,視情形簽報獎懲。
2.本部部屬機關得依全年度各月法制處查核結果及實際辦理
情形,自行辦理獎懲。
十四、本部主管法規系統,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協助系統之運作及
維護管理事宜。
十五、本部法規電腦處理作業,並應依法制處網站或本部主管法規
資料管理維護系統之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