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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護理教師超額之遷調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軍(一)字第1010189183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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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護理教師超額之遷調作業,特訂定本
  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理教師:指本部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原則實施後繼續
    任職者。

  (二)超額護理教師:指因原軍訓護理課程改變導致無授課時數、大專
    校院因學校軍訓護理課程基本授課時數不足或其他原因,且已調
    離學校至行政機關(單位)服務之護理教師。

三、超額護理教師遷調,以調任至經本部核定之私立大專校院護理教師缺
  額為限。

四、前點遷調作業,由現職超額護理教師依本部規定期限,填具申請表,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任職行政機關(單位)申請,經初審合格且無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或其他法規規定不予聘任之情事後,彙整函報本部辦理。

五、超額護理教師遷調順序,依志願序,按資績總分高低為之;其資績總
  分相同者,按年資、學歷、特殊優良事蹟、綜合表現之順序,依各項
  績分之高低定之;其各項績分仍相同,以年齡長者為優先;申請遷調
  資績計分表如附件。

六、超額護理教師遷調作業,由本部配合學校學年度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前
  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奉核定完成遷調之護理教師,應依期限辦理報到,屆期未辦理報到者
  ,三年內不得再依本原則規定提出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