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護理教師超額之遷調作業,特訂定本
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理教師:指本部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原則實施後繼續
任職者。
(二)超額護理教師:指因原軍訓護理課程改變導致無授課時數、大專
校院因學校軍訓護理課程基本授課時數不足或其他原因,且已調
離學校至行政機關(單位)服務之護理教師。
三、超額護理教師遷調,以調任至經本部核定之私立大專校院護理教師缺
額為限。
四、前點遷調作業,由現職超額護理教師依本部規定期限,填具申請表,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任職行政機關(單位)申請,經初審合格且無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或其他法規規定不予聘任之情事後,彙整函報本部辦理。
五、超額護理教師遷調順序,依志願序,按資績總分高低為之;其資績總
分相同者,按年資、學歷、特殊優良事蹟、綜合表現之順序,依各項
績分之高低定之;其各項績分仍相同,以年齡長者為優先;申請遷調
資績計分表如附件。
六、超額護理教師遷調作業,由本部配合學校學年度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前
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奉核定完成遷調之護理教師,應依期限辦理報到,屆期未辦理報到者
,三年內不得再依本原則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