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使軍訓人事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開之要求,特訂定本規
定。
二、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區分:
(一) 教育部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
(二)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軍訓
人事評審委員會。
(三) 直屬督考分區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
(四) 縣、市聯絡處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
三、教育部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十九人,由本部代表六人,軍訓處代表六人,票選代表七人
組成之。
(二) 本部代表六人由高教司、技職司、訓委會、人事處、政風處、法規
會各指派一位專門委員擔任;軍訓處代表六人由軍訓處處長就人事
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
(三) 票選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1 部屬學校三人;由各督考分區票選一人遴聘之。
2 中部辦公室第六科二人;由中部辦公室票選四人遴聘之。
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票選
二人遴聘之。
4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一人;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票選
二人遴聘之。
前項票選規定,由各單位自行訂定。
四、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十七人,由當然委員八人,一般委員九人組成之。
(二) 當然委員由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就人事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
之。
(三) 一般委員由所屬各縣、市聯絡處先行票選後,經中部辦公室第六科
遴聘擔任之 (非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五人) 。
(四) 右列票選辦法由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自行訂定。
五、臺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十三人,由當然委員六人,一般委員七人組成之。
(二) 當然委員由軍訓室主任就人事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之。
(三) 一般委員由所屬學校票選產生 (非軍訓主管不得少於四人) 。
(四) 右列票選辦法由臺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自行訂定。
六、直屬督考分區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七至十七人,其中當然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 當然委員由各軍訓督考分區督考官就人事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
之。
(三) 一般委員由督考分區學校票選產生,非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四) 右列票選辦法由直屬督考分區自行訂定。
七、縣、市聯絡處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五至十三人,其中當然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 當然委員由軍訓督導就人事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之。
(三) 一般委員由所屬學校票選產生,非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 右列票選辦法由縣、市聯絡處自行訂定。
八、委員職責:
(一) 有關軍訓人事政策之諮詢或建議。
(二) 軍訓教官有關重要人事案之評審。
(三) 秉承各級軍訓主管之指示,負責對軍訓人事政策與法令之宣導。
(四) 其他有關軍訓人事交議事項之評審。
九、一般委員任期為一學年,經連選得連任。
十、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各級軍訓主管指定一人擔任之。
十一、評審規定:
(一)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之評審事項,除特殊案件,得由各級軍訓主
管逕行指示委員研究,提供建議外,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之召開,由各級軍訓主管依需要適時召集之
。
(三)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得依需要召集有關委員召開,以過半數委員
出席,即可開議,並對評審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得為
決議。
(四)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提供各級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
(五)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於開議時之言論及委員會之決議,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負得失成敗之責。
十二、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之一般行政事項,由軍訓處 (室、直屬督考分
區、聯絡處) 人事科 (股、組) 長派人兼理之。
十三、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之評審案件及其決議,所有委員均有保密之義
務不得對外宣洩,違者以違紀論處。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