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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軍字第0950065841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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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軍訓人事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開之要求,特訂定本規
    定。


二、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區分:
 (一) 教育部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
 (二)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軍訓
      人事評審委員會。
 (三) 直屬督考分區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
 (四) 縣、市聯絡處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


三、教育部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十九人,由本部代表六人,軍訓處代表六人,票選代表七人
      組成之。
 (二) 本部代表六人由高教司、技職司、訓委會、人事處、政風處、法規
      會各指派一位專門委員擔任;軍訓處代表六人由軍訓處處長就人事
      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
 (三) 票選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1 部屬學校三人;由各督考分區票選一人遴聘之。
      2 中部辦公室第六科二人;由中部辦公室票選四人遴聘之。
      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票選
        二人遴聘之。
      4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一人;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票選
        二人遴聘之。
    前項票選規定,由各單位自行訂定。


四、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十七人,由當然委員八人,一般委員九人組成之。
 (二) 當然委員由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就人事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
      之。
 (三) 一般委員由所屬各縣、市聯絡處先行票選後,經中部辦公室第六科
      遴聘擔任之 (非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五人) 。
 (四) 右列票選辦法由中部辦公室第六科自行訂定。


五、臺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十三人,由當然委員六人,一般委員七人組成之。
 (二) 當然委員由軍訓室主任就人事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之。
 (三) 一般委員由所屬學校票選產生 (非軍訓主管不得少於四人) 。
 (四) 右列票選辦法由臺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自行訂定。


六、直屬督考分區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七至十七人,其中當然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 當然委員由各軍訓督考分區督考官就人事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
      之。
 (三) 一般委員由督考分區學校票選產生,非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四) 右列票選辦法由直屬督考分區自行訂定。


七、縣、市聯絡處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組織:
 (一) 置委員五至十三人,其中當然委員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 當然委員由軍訓督導就人事評審相關人員中遴派擔任之。
 (三) 一般委員由所屬學校票選產生,非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 右列票選辦法由縣、市聯絡處自行訂定。


八、委員職責:
 (一) 有關軍訓人事政策之諮詢或建議。
 (二) 軍訓教官有關重要人事案之評審。
 (三) 秉承各級軍訓主管之指示,負責對軍訓人事政策與法令之宣導。
 (四) 其他有關軍訓人事交議事項之評審。


九、一般委員任期為一學年,經連選得連任。


十、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各級軍訓主管指定一人擔任之。


十一、評審規定:
   (一)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之評審事項,除特殊案件,得由各級軍訓主
        管逕行指示委員研究,提供建議外,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之召開,由各級軍訓主管依需要適時召集之
        。
   (三)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得依需要召集有關委員召開,以過半數委員
        出席,即可開議,並對評審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得為
        決議。
   (四)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提供各級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
   (五) 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於開議時之言論及委員會之決議,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負得失成敗之責。


十二、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之一般行政事項,由軍訓處 (室、直屬督考分
      區、聯絡處) 人事科 (股、組) 長派人兼理之。


十三、軍訓人事評審委員會之評審案件及其決議,所有委員均有保密之義
      務不得對外宣洩,違者以違紀論處。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