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及統一主管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成績優待
措施之辦理方式,並建立常態檢討評估機制,以強化法規優待基礎之正當
性及優待措施之必要性,確保法規優待目的之達成,維護特種生之入學與
就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各單位(包括部屬機關)主管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之訂定或修正,應
符合本原則之規定。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特種生:指法規就其入學方式定有與一般考生(一般生)不同規定之考
生或學生。
(二)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指於特種生與一般生共同參加之升學考試(以下
簡稱普通升學考試),就特種生之考試成績,透過加分或降低錄取標準
之方式,給予成績優待之法規。
四、 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所定成績優待措施,應採加分優待方式。
前項所稱加分優待方式,指就考生考試之成績,依其原始總分增加特定比
例分數。
五、 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所定加分優待級數,除採單一加分比例之方式者外,
其有分級之必要者,應採三級或四級之方式辦理,各級加分優待比例,以
百分之五之倍數為原則。
六、 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所定加分優待錄取名額,應按原招生方式核定之名額
分別外加。
前項外加名額,得考量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之優待基礎、優待目的、特種
生錄取人數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上限額度。
七、 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所定成績優待措施,得依法規之優待基礎、優待目
的,改採特別入學管道方式辦理。
前項所稱特別入學管道方式,指透過分發、輔導入學、甄試、甄審、甄
選、保送或其他方式,另設專供特種生之入學方式。
八、各單位應就主管之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每年定期依本原則所定檢視項目
與調查資料,參考並分析實證數據,併同歷年相關資料,檢討其優待基礎
之正當性及優待措施之必要性,依專業與業務考量及政策需求,評估主管
法規有無修正之必要。
九、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優待基礎之正當性,應依下列基準檢視之:
(一)優待是否具有正當或重要之目的。
(二)優待措施採取之手段,與前款優待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合理或實質相
當之關連。
十、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優待措施之必要性與妥適性,應參考並分析下列資
料:
(一)特種生入學階段之成績資料。
(二)特種生入學後之就學概況資料。
前項資料,應包括與一般生之比較資料。
十一、特種生入學階段之成績資料,應由下列單位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按
各特種生類別,調查彙整完成該類特種生當年度於普通入學考試之各科
原始平均成績及原始總平均成績,並與一般生成績進行比較:
(一)入學大學校院考試之成績資料:由高教司洽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基金會或其他相關辦理考試或招生入學機構調查。
(二)入學四年制技術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二年制技術學院考試之成績資
料:由技職司洽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或其他相關辦理
考試或招生入學機構調查。
(三)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考試之成績資料:由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或其他相關辦理
考試或招生入學機構調查。
十二、特種生入學後之就學概況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調查:
(一)高教司應於本原則實施之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訂定通用於各類特種
生之統一調查表格(含填表說明);其有修正時,亦應於該年度八月三
十一日前辦理完成,並注意修正後表格與歷年調查資料比較分析之可能
性與銜接性。
(二)前款統一調查表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調查範圍應包含當年度在內之最近三年資料。
2. 調查項目應包含成績表現及退學率等項目。
3. 應調查一般生相同項目之就學概況資料,以資比較。
(三)統計處應依前款統一調查表格,對各級各類學校辦理調查,並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十三、依前二點規定完成調查與彙整之資料,應即依特種生類別送交各法規主
管單位研處。
十四、 法規主管單位就特種生入學階段之成績資料進行分析時,應計算特種生
與一般生成績差距比例(以下簡稱實際差距比例),並與法規所定成績
優待比例(以下簡稱法規優待比例)比較,除二者之差距在合理差距比
例之內者外,應依下列結果列入評估之考量:
(一)實際差距比例為負值者,應注意加分優待之必要性。
(二)法規優待比例減去實際差距比例超過合理差距比例者,應注意法規優待
比例就彌補與特種生與一般生之成績差距而言,是否過高。
(三)實際差距比例減去法規優待比例超過合理差距比例者,應注意法規優待
比例就彌補與特種生與一般生之成績差距而言,是否不足。
前項合理差距比例,由法規主管單位參考並分析實證數據,併同歷年相
關資料,依專業與業務考量及政策需求,就特種生入學之各級各類學校
分別訂定之。
十五、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之訂定或修正草案提法規會審議及部務會報討論
時,其法規衝擊影響評估資料應包括第八點至前點所定相關檢討與評估
資料。
十六、依本原則所為之相關調查與統計資料,僅供本部部內進行法規之檢討與
評估,非經部、次長核可,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
十七、現行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與第四點至第六點之規定不符者,法規主管
單位應於本原則實施後一年內通盤檢討修正之。但原住民學生加分優待
法規之通盤檢討,必要時,得延長之。
十八、優待措施僅採取特別入學管道方式辦理之特種生優待法規,準用本要點
規定,辦理常態檢討與評估。但特種生入學階段成績資料之調查,不在
此限。
前項法規辦理常態檢討與評估時,有關特種生入學後就學概況資料之調
查,由第十二點之製表單位與調查單位併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