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四年四月一日院臺教字第
○九四○○○五九四五號函核定之「師範校院定位與轉型發展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傳承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優質師資培育典範,育成卓越教師,提昇
教育素質。
(二) 融匯進步教育專業能量,促進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轉型發展,強化
其體質,增進教育競爭力。
三、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
大學等三所。
(二) 教育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
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花蓮教育大學、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等六所。
四、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 本項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1.因應轉型發展規劃各校定位與特色發展所為之具體措施。
2.因應轉型之行政組織精簡與整合。
3.因應系所調整需購置或更新之設備。
4.因應系所轉型之教師增能國內外研習活動。
5.因應轉型開設之整合學程、創新領域與教學等課程或活動。
6.強化學術研究與國際交流之國內外研習活動。
7.提升學生素質與就業發展所為之具體措施。
8.推動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圖書資源之整合與共享。
9.因應轉型所推動之教師進修與諮詢服務。
10.推動與鄰近大學校院整併具具體績效之措施。
(二) 各項補助項目之實施方案與內容如附表,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增列或
調整。
(三) 補助經費含經常門及資本門,其項目如下:
1.經常門:包含業務費、雜支等項目。如有特別需要,得視實際需
要酌予補助人事費。
2.資本門:教學、研究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教學圖
書 (含有聲圖書) 、教學媒體之充實及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四) 補助方式:全額補助。
(五) 補助基準:本案補助項目得參考下列指標酌予增減:
1.各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設立非師資培育學系所之數目。
2.各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提報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宜性
。
3.各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執行師資培育數量減少之情形。
4.上一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六) 第一款第八目所定推動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圖書資源之整合與共享
事項,統一由一所師範大學或教育大學整合其他各校圖書資源,定
期推動,所需經費由該校彙整報本部核辦。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除推動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圖書資源整合與共享事項
外,各申請案之申請及審查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作業
1.各校申請補助經費額度依年度預算適度調配。
2.申請學校應就各補助項目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附詳細計畫書
(含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工作內容、預定進度、預
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等) 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審查作業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學校之執行能力、實施
方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依其審查結果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
並由本部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校;審查作業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為原則。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各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報本部請款。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辦理。
(三) 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部結案,各校應檢
送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 (包含實施計畫、活動照片、重要會議紀
錄、效益分析等) 報本部,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
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四) 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執行不
實,除要求受補助學校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費。
(五) 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其經費請撥、支用、核銷
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辦理成果報告 (包含實施
計畫、活動照片、重要會議紀錄、效益分析等) 送本部備查。
(二) 受補助學校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及有無違規情事,作為嗣後本
部審查其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其有違規情事者,追繳補助經費。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配合本要點所購置或更新所需之各項儀
器設備,應黏貼專案補助設備標籤,並註明設備編號及補助年度,
列冊納入校產管理,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
(二) 各校申請補助,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後,研提計畫報本部
;其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避免中
途調整變更,以免影響計畫執行成效。各校執行績效列入下年度核
發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三) 受補助學校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應敘明經費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