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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四至九十八年度國民中小學飲用水概算編列原則及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五)字第1020104541B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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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標: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縣 (市) 政府有效運用中央政府補助之
    飲用水改善經費,於五年內完成有污染之虞飲用水設備整建與更新,
    以提供學校安全、衛生用水,並列為當年度行政院撥付飲用水改善經
    費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貳、概算提列原則:
一、調查作業:
 (一) 各縣 (市) 政府務必實地勘查進行初審。
 (二) 學校提報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學校改善飲用水設施應優先處理下列項目:
      (1) 自來水與非自來水或自來水與消防用水共用水池、水塔、管線
          等設施而應分流者。
      (2) 以非自來水為水源應裝設消毒設施 (如可程式監測設備) 者。
      (3) 位於自來水區尚未接用自來水而得接用者。
      (4) 地下式蓄水池 (有被污染之虞) 應改建地上式 (非指水塔) 。
      (5) 老舊飲水設施影響水質或水量應予改善者。
      (6) 水井、管線距污染源過近,應改善者。
      (7) 馬達直接由自來水配水管抽水 (即馬達裝在自來水注入蓄水池
          前,將造成污水進入管線之可能性) ,應予改善者。
      2.其他影響水質水量或為節約用水有必要改善者。
      3.平時維護保養之項目:水質檢驗、設備維護、管線消毒、水塔水
        池清洗維護、濾心、零件修換等。
      4.需改善項目之評估報告及相關佐證資料。
二、需求提報作業:
 (一) 各縣 (市) 政府依需求急迫性排列優先順序分五年完成。
 (二) 各縣 (市) 政府可參考九十一年原提報需求為基礎,再行檢視審核
      ,依實際需求及輕重緩急提出。
 (三) 九十四年至九十八年需求表應分年填報,每一年仍需排列優先順序
      。
 (四) 各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飲用水改
      善需求表 (如附件一) 送本部審核。


參、經費來源:於中央對各縣 (市) 政府一般性教育設施補助經費支應,
    各縣 (市) 務必精確審查。


肆、審查作業:本部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當年度需求,彙整完成後
    召開複審會議,局長、副局長或主管課長應出席說明。


伍、考核及經費撥付作業:
 (一) 編列學校飲用水平時維護保養項目之費用,採按季平均分配,併同
      其餘飲用水改善項目執行進度撥款之經費予以撥付。
 (二) 列為學校飲用水改善項目,至遲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
      發包作業,並由縣 (市) 政府教育局按月召開專案列管會議,就作
      業逾期或進度落後原因進行了解並給予協助,且應填具各校執行進
      度表 (如附件二) ,上半年為每年三月及六月份填報,下半年則按
      月填報送交本部,據以審核作為行政院每季撥付飲用水改善經費。
      年度終了仍未完成發包做業者,未撥款項將予以取消補助。
 (三) 本部將採不定期抽檢學校飲用水改善執行進度,另每年教育訪視將
      飲用水改善列為訪視指標之一。
 (四) 各縣 (市) 政府執行飲用水改善之績效,列為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
      市) 一般教育補助執行情形重點考核項目,據以獎勵執行優良之縣
       (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