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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五年國民中學學生寫作測驗試辦實施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一)字第0940101596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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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增進學生寫作與語文表達能力,於九十五
    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辦加考寫作測驗 (以下簡稱本測驗) 
    ,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二、測驗依據
    本測驗之編製,主要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第三階段
    寫作能力指標,並參酌部分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寫作能力指標。


三、測驗內涵
    透過各類寫作題型,客觀評量國民中學畢業學生表達見聞與思想之能
    力,其內涵如下:
 (一) 立意取材:能切合題旨,選擇合適素材,表現主題意念。
 (二) 結構組織:能首尾連貫,組織完整篇章。
 (三) 遣詞造句:能精確流暢使用本國語文。
 (四) 錯別字、格式及標點符號:能正確運用文字、格式及標點符號。


四、測驗對象
    九十五年第一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應考生均應參加。


五、測驗日期與測驗時間
 (一) 測驗日期:與九十五年第一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同時辦理
      。
 (二) 測驗時間:五十分鐘。


六、測驗方式與測驗題數
    本測驗採引導式寫作方式,測驗題數一題。


七、評分方式
    本測驗評分方式採級分制,將學生寫作能力由劣至優區分為一級至六
    級分,其評分規準如附表。另針對離題、重抄題目或缺考等考生,因
    無法判斷其寫作能力,給予其 0  級分。


八、測驗結果使用
    九十五年本測驗評量結果不作為升學依據。但各高中、高職及五專新
    生於入學報到時應繳交本測驗評量結果通知單,其測驗結果為 0 級
    至三級分者應接受各高中、高職或五專補救教學。


九、本測驗之題型說明及示例,由本部另行公布供各界參考。


十、配合辦理事項:
 (一) 本測驗之試題研發、評分規準及閱卷人員之訓練等事項,由國民中
      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負責。
 (二) 本測驗之試務工作,由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
      督導各招生區試務委員會配合辦理。
 (三) 本測驗所需費用經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務委員會精算
      後,併計於九十五年第一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報名費中,
      由測驗對象分攤繳交。
 (四)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加強宣導與督導所屬國民中學協助九十五年
      應屆畢業學生均參加本測驗,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各高中、高職及五專將九十五年入
      學新生之本測驗結果納作申請、甄選及登記分發入學報到必備表件
      ,並針對測驗結果為 0 級至三級分之新生實施補救教學,前述事
      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並提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