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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13577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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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強迫入學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學生之受教
    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本要點之規定,係為達成下列目標:
   (一) 提供落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強迫入學作
        業之處理流程。
   (二) 具體規範學校強迫入學工作之執行內容。
   (三) 充分掌握中途輟學學生動向,提高學校就學率。
   (四) 定期評估強迫入學執行作業,有效提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

三、組織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為有效執行強迫
    入學作業,應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第
    四條規定,成立下列組織執行之:
   (一) 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直轄市、縣(市)長
        為主任委員,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直轄市、縣(市)長主
        持會議。
   (二)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以鄉(鎮、市、區)長
        為主任委員,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鄉(鎮、市、區)長主
        持會議。
    學校及其相關行政單位各應依其法定職權,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四、對象
    依本要點規定執行強迫入學之對象如下:
   (一) 新生未報到者。
   (二) 新生未就學者。
   (三) 轉出未轉入者。
   (四) 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五) 其他原因失學者。

五、作業內容
    強迫入學之作業,其內容如下:
   (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本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與個案情形,分別處理通報、轉介
        及追蹤輔導等工作(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一)。
   (二) 各單位應依下列工作項目,按期實施(作業規範內容如附表
        二):
        1、組織並召開強迫入學委員會。
        2、宣導強迫入學法令。
        3、造具入學名冊及分發。
        4、通知入學。
        5、受理報到入學工作。
        6、新生未報到之處置。
        7、適齡國民於就學前遷移戶籍者之處置。
        8、新生未就學之處置。
        9、已入學而無故中輟或長期缺課之處置。
        10、轉學學生之強迫入學。
        11、經強迫入學而未復學之處置。
        12、復學安置及輔導。
   (三)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及輔導單位,於強迫入學過程中,應依式
        填報「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如附表三)、「直轄市
        及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勸止書」(如
        附表四)、「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
        委員會書面警告書」(如附表五)及「直轄市及縣(市)鄉
      (鎮、市、區)公所行政罰鍰處分書」(如附表六),並按期
        彙整成果表,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成果表及受理備查機關
        ,如附表七)。

六、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所需
    運作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
    應,或由行政院撥補至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下支應;本署
    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順利執行本要點,得視實際需要
    補助之。
 
七、獎勵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所屬機關或
    個人,執行強迫入學工作成效卓著者,應優予敘獎。本署亦得視
    實際需要,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遴報成效特優者,給予獎
    勵。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各地區特性,依本要點規定訂定補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