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實驗國樂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社(三)字第0980130400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為發揚傳統樂藝,加強藝術教育之實施,提昇藝術文化活動水
    準,特設置實驗國樂團 (以下簡稱本團) 。


二、本團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中國音樂之演奏、推廣事項。
 (二) 關於中國音樂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三) 關於中國音樂之創作、研究、出版事項。
 (四) 關於中國音樂之推廣事項。
 (五) 其他有關中國音樂之發展事項。


三、本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二人,遴聘資深之專業人士兼任之,負責有
    關策劃、督導、訓練、演出及綜理團務等事宜。


四、本團置秘書一人,承團長及副團長之命綜理本團事務﹔置組主任三人
    ﹔置幹事四人。


五、本團置指揮一人,聘請國內外知名指揮家擔任﹔置副指揮二人。


六、本團置團員五十七至八十人,由本團聘請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對外
    招考並遴優錄取之,依其技藝及職務分為五級聘用,並得依實際需要
    聘請特約演員及兼任演奏員。


七、本團行政人員得為兼職,並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八、本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人員之聘用及報酬標準,均依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團所需經費於教育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