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期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對資本支出計畫能嚴密執
行,並強化績效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經核定列入年度預算或獲上級補助執行一千萬元以上購置土地、
營建工程及五百萬元以上設備採購之資本支出計畫 (以下簡稱計畫)
均列為本要點管制考核之對象。未達上述金額之計畫案件,由各校參
酌本要點自行管制考核。
三、各校對於年度內應執行之各項計畫均運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以下簡
稱本辦公室) 網站上之資本支出計畫管考資訊系統填報資料,並確保
資料之正確性,俾利加強管制考核作業。年度開始一個月內應擬妥作
業計畫登入資訊系統,並按月 (季) 填報執行情形,年度終了一個月
內須辦理計畫執行結果檢討事宜。
四、凡屬新台幣五千萬以上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按照教育部工程規劃營
建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之規定程序辦理,其執行情形悉按「月」管考
。年度可用預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且經行政院列管之計畫,則另依
其管考作業方式辦理。
五、各校對年度內應執行之各項計畫應加強學校內部控管作業,並按月 (
季) 上網填報最新執行狀況,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立即檢討,增
列落後原因說明及提出具體因應對策。主辦人員應將每月 (季) 執行
情形列印,依行政程予陳請校長核閱後存檔備查。
六、計畫執行過程中,本辦公室得依實際需要派員實地查証,俾協助解決
學校所遭遇之問題。
七、年度終了,各校應就該年度各項計畫執行結果詳加檢討,於一個月內
上網填報「年度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並列印其執行結果檢討
表連同相關佐証資料報送本辦公室,俾辦理年度考核事宜。
八、本辦公室各主管單位集各校所報資料後,會同研考、會計、人事及
相關單位共同組成審核小組審核,必要時得請學校提供說明或辦理實
地查証。
九、各校之執行績效,依下列獎懲標準由審核小組審酌其計畫性質與預算
額度作成獎懲建,議按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一) 全年度預算之實際執行率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數加計
計畫執行賸餘繳庫收.但不包括預付款未扣回部分) 達全年度百分
之九十以下且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率,著有績效者。學校
校長、主管或主要承辦人員依核定之下列等級予以獎勵:
1.特優者,記功二次。
2.優等者,記功一次。
3.甲等者,嘉獎二次。
(二)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 (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數加計計畫執
行賸餘繳庫數、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
) 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學校校長、主管或主要承辦人員依核
定之下列等級予以懲處。
1.預算執行率達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申誡一次。
2.預算執行率達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申誡二次。
3.預算執行率達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記過一次。
4.預算執行率達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記過二次。
5.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一大過。
十、第九點第二款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依據行政院訂頒「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執行公共建設列管計畫人員獎懲要點」第六點之規定,由審
核小組認定之。
十一、各校年度內辦理一項以上之列管計畫者,以各計畫之可支用預算數
為權重,核算該校之整體預算執行率。
十二、本辦公室各單位、新設學校籌備處暨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執行之列
管計畫,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管制考核暨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