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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住校生伙食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行)字第1010520173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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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住校生身心健康加強伙食衛生管理,並減輕學生負
  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凡置炊事技工之學校,除有特殊需要報經本署核准外,其住校生伙食
  均應自炊,不得外包。



三、學校為辦理住校生伙食業務,應成立住校生伙食管理委員會,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或學務 (訓導) 主任、總務主任擔任,委員
    十三人至十九人,除校長、學務 (訓導) 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
    、主任教官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人員及住校生若干人
    組成,其中住校生應佔三分之一以上,並由主任委員遴選生活輔導組
    長、庶務組長或適當人員擔任執行秘書,委員會之決議須循行政程序
    ,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四、伙食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審查住校生伙食管理實施計畫、經
    費收支事宜、住校生伙食管理工作報告。 (二) 督導供餐作業及餐廳
    廚房設施之衛生。 (三) 規劃並充實學生餐廳設備、器材維護。 (四
    ) 審查其他有關住校生伙食管理事項。


五、伙食管理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確實檢
    討缺失,提出改善方案,做成會議紀錄備查。


六、伙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委員會並擔任主席,研商、策劃、
  督導住校生伙食管理事宜。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有關住
  校生伙食管理,並於委員會、校務會議及家長會會議時提報住校生伙
  食管理情形。

  伙食管理委員會置營養師或監廚若干人,由本校相關人員兼任或聘請
  專業人員,辦理菜單調配審議及監督廚房工作事宜。

  監廚人員監督廚房工作時,應依教育部所頒「學校餐廳衛生管理檢查
  表」每週至少檢查廚房餐廳乙次,並送主管核閱後留存紀錄。

  監廚人員應接受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
  生講習。



七、學校應遴選適當人員擔任業務承辦,綜理炊事工作分配及考核、餐廳
    、廚房環境衛生及安全維護、主副食之擬議及執行事宜。


八、學校應依廚房從業人員專長分別指派擔任掌廚、燒煮、清洗餐廚具、
    洗菜、切菜、主副食分配、環境整理及安全之維護及協助膳食採購等
    事宜。
    廚房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兩週內接受健康檢查。新進人員應檢
    具合格健康檢查證明後,始得進用。
    廚房從業人員每學期應接受學校、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
    理之衛生講習。


九、各校禁止採購未經加熱即可食用之菜餚及半成品。


十、廚房用具或設備,應依生、熟食予以區隔。準清潔區及清潔區應保持
    乾燥。


十一、學校辦理住校生伙食管理,應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餐廳、廚房應
      注意採光、通風、防火及紗窗設備;主副食應力求營養、熱量均衡
      性及菜色多樣化,每餐膳食樣品,應標明日期、餐次存置冰箱冷藏
      至少四十八小時,備供衛生單位抽驗。
      非當天製作之菜餚、剩菜或沾料應丟棄禁止再供應使用。


十二、學校伙食管理經費之收支應納入公庫以學校代辦經費辦理,並採自
      給自足及收支平衡為原則。


十三、炊事技工人力不足時,得由伙食管理委員會臨時僱工擔任之,其經
      費由住校生伙食費內勻支。


十四、學校辦理伙食工作人員,如有逾時工作,實際參與工作者,得依相
      關規定核實發給加班費,但不得再支領津貼。


十五、各校執行本計畫有關人員之獎懲,每學年由執行秘書提報伙食管理
      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送請學校考績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校應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實施計畫,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