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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招生入學試務報名費支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二)字第0940512910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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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使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於單獨或聯合辦理各項招
    生入學試務有關報名費支用情形有齊一之標準,俾利各校遵循,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學校:
 (一) 國立、直轄市立及縣 (市) 立高級中學。
 (二) 國立、直轄市立及縣 (市) 立職業學校。
 (三) 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四) 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


三、各校招生入學試務報名費之支用,應以辦理該項業務實際需要及報名
    費收入額度核實編列,依報名人數多寡及各校辦理招生入學試務成立
    之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通過之招生試務方式,妥善規劃報名、
    命題、製卷、閱卷、核分、審查評選及放榜等相關招生試務工作,並
    依本注意事項編列招生試務經費收支表,循行政程序,經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執行之。各項支出基準如附表。


四、報名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 酬勞費。
 (二) 稿費 (含審稿費) 。
 (三) 試務費:出席費、講習費、工作費 (包括招生試務工作費、入闈工
      作費) 、命題費、監考、巡場費 (一般考場、特殊考場) 、閱卷費
      、面試及實驗實作評選費;支領酬勞費、稿費者,得依實際工作支
      領試務費。
 (四) 業務費: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消耗、水電費、加班值班費及其
      他各項費用 (包括闈場布置費、考區 (場) 布置費、闈場用品費、
      闈場租金、宣傳費及雜支) 。
 (五) 維護費。
 (六) 材料費。
 (七) 物品及設備費。
 (八) 旅運費。
 (九) 招生試務工作研究報告費用。


五、支領前點各款費用對象,以招生試務工作期間 (含平常日) 實際工作
    人員為限,每人同一天之各項試務費用,以支領一項為限。


六、各校報名費之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應提經委員會審查通過;
    其有結餘者,由各校依各科教學研究會及各處室實際需求,擬訂改善
    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計畫,提行政會報討論,並經校長核定
    後執行。


七、辦理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及各種聯合招生入學主委學校,
    得於每 (學) 年辦理完竣後,移撥籌備經費供下屆主委學校使用;其
    移撥額度,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


八、各校試務工作人員辦理各項入學招生試務屬本職業務者,不得另行支
    領酬勞。


九、單獨設立之進修學校辦理各種招生入學,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十、直轄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