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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健康促進學校示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原則及審查規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五)字第1020005052C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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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遴選健康促進學校示範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特訂定本規準。


二、遴選原則
(一)考量地方政府專業性、行政力及區域均衡。
(二)依地方政府既有基礎、參加意願、推動計畫、組織人力、示範推廣
      、激勵措施及其他具特色之規劃評選。


三、遴選程序及補助規定
(一)地方政府依遴選審查表(如附表)之規定先行自評,並輔以文字描
      述。
(二)地方政府依遴選審查表提供遴選之動態與靜態參考資料送本部(如
      有相關民間或政府機關推薦函請附加)。
(三)由本部邀集健康促進學校工作小組依各地方政府所送資料進行評選
      ,每年選出數示範地方政府,由本部依所提計畫內容,經審查核定
      予以補助;其示範地方政府之數量及補助額度,由本部另公告之。
(四)由本部依評選分數高低排序選出地方政府,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


四、獲選為健康促進學校示範地方政府,應配合下列工作:
(一)強化依學校衛生法成立學校衛生委員會之功能。
(二)成立並支持在地輔導團,對健康促進學校進行到校或線上輔導,並
      與學校衛生委員會充分溝通聯繫。
(三)指定本部核定之健康促進學校一所以上,成為示範學校,以利拓展
      及傳承經驗於他校之能力。
(四)建立橫向組織網路,使其他單位能對健康促進學校相關業務能充分
      理解並積極配合。
(五)擬定年度計畫以推動在地輔導團及健康促進學校增能,辦理下列項
      目:
      1.在地輔導團及業務承辦人員增能研習營。
      2.成果發表及學校參訪活動。
      3.支持在地輔導團並辦理輔導說明會。
      4.行銷計畫。
(六)地方政府配合中央輔導團進行所屬健康促進學校成果發表交流及考
      評事宜,並積極輔導所屬其他學校以健康促進學校模式推展學校衛
      生工作。
(七)公布所屬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全年度工作行事曆,並提供本部以進
      行整合。
(八)地方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
      提出一定比率之配合款,用於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