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從優議卹增加
特殊功績撫卹金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核定因公死亡人員,除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外,
其具有左列情之一者,並依「學校教職員增加勳績撫卹金標準表」規
定增加一次功績撫卹金:
(一) 因冒險犯難殉職者。
(二) 在職地殉職者。
(三)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四)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五)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
前項功績撫卹金之給與,以其死亡事實未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者為
限。
三、本要點所稱「冒險犯難殉職」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之一第一項之規定。
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殉職者
。
所稱「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指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
致死亡者或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
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指學校教職員經機關學校指派,
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
場所或住 (居) 所止,且其遭遇危險或罹病,必須與公差具有直接之
因果關係者。
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
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且由該意外事故或疾病直接使之當場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
途中死亡者,或自該場所直接送醫繼續住院不治死亡者。
四、依本要點所定從優議卹人員,於辦理因公死亡撫卹時,由服務機關學
校依附表詳實填報從優議卹事實,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程序併送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核辦。
五、依本要點核定加發之功績撫卹金,由各該撫卹金支給機關一次併同發
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