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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職員進用及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50043336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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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職員之進用及陞遷,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部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職員)。

 

三、本要點所稱進用,係指除依法經考試及格分發者外,由本部以公開甄選方式遴用其他機關之人員初次擔任本部編制內之職員。本要點所稱陞遷,係指本部現任職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之職務。

(二) 非主管依法陞任高一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四、本部辦理職員之進用及陞遷,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部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五、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人事處處長、本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編制內職員選舉產生。

  本會由部長指派一位政務次長為召集人。

    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選連任。

 

六、本會由人事處彙整部內各職缺單位所提甄補案件,簽准召開。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並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當然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

 

七、本部各單位職務出缺時,除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簽請部長逕行核定,毋須辦理甄審外,應由職缺單位就內陞或外補方式,簽提建議意見送人事處彙陳部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內陞甄審或

將職缺刊載於報刊或網路,公開徵求人選。

前項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非主管人員調任主管職務時,仍應辦理甄審。

 

八、職員職缺由部內人員陞任時,應依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人事處應將內陞之職缺,公開徵求部內符合資格之人選,並就有意願參與且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依「教育部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如附表二)之規定,按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           

料,提請本會評審後,簽請部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圈定陞補之。

前項陞任評分標準表中「面談或業務測驗」項目,得由本會決定由職缺單位主管辦理。

 

九、職員職缺由他機關人員陞任或遷調時,應符合本部新進人員遴用標準表(如附表三)之規定,由人事處就具有任用資格之應徵人員,依附表二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送由職缺單位遴提本會審議。審議時,如有必要得舉行面談。

 

十、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部長核定或陳報行政院核定逕行陞遷,並不受第十一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次長、主任秘書。

()各司、處主管。

 

十一、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部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部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經本部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經本部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十二、下列人員無前點各款情事之ㄧ,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

()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符合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前項二款情形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包括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十三、駐外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之進用及陞遷,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提本會審議。

 

十四、聘僱人員之進用,應依各有關法規之規定,由各職缺單位將出缺職務送請人事處公告後,就應徵人選中提薦二人至三人,送本會審議。但情形特殊,經簽奉部長核可者除外。

 

十五、本會及辦理進用陞遷作業人員,應嚴守保密之規定,不得有徇私舞弊情事;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其情節予以議處。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