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定期評鑑技專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
) ,協助各校發掘問題,督促改進並提供輔導建議,以提升技職教育
之辦理績效,特訂定本實施原則。
貳、本實施原則所稱評鑑定義如下:
一、例行評鑑:對於學校整體校務分年辦理綜合評鑑。
二、追蹤評鑑:對於例行評鑑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成績三等以下的系科組
辦理追蹤評鑑,以瞭解其改進情形。
參、評鑑對象與條件
一、例行評鑑:全國所有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包括由改制 (
改名) 後為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之追蹤訪視逐年納入評鑑。
二、追蹤評鑑:
(一) 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系科組前次例行評鑑成績三等以下者。
(二) 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系科組前次例行評鑑成績二等且近二年未受專
案評鑑者。
肆、辦理方式
一、例行評鑑:分四年辦理,每四年輪評一次。
(一) 第一年:全國科技大學。
(二) 第二年:改制滿二年之私立技術學院。
(三) 第三年:前一年未評鑑之技術學院。
(四) 第四年:全國專科學校。
二、追蹤評鑑:每年辦理一次,視實際受評學校數目及性質需要,安排於
下學期辦理。
伍、評鑑組織
一、組織架構圖
┌───────┐
│教 育 部│
└───┬───┘
┌────┴────┐
│技職教育評鑑委員會│
└────┬────┘
┌────┴────┐
│ 技職司 (承辦科) │
└────┬────┘
│ ┌────────┐
├─┤評鑑資訊管理系統│
│ └────────┘
│
┌────┴───┐
│評鑑承辦中心學校│
└────┬───┘
┌─┴─┐
┌┴┐ ┌┴┐
│行│ │專│
│政│ │業│
│類│ │類│
└─┘ └─┘
二、由教育部委託國立科技大學每年輪流擔任承辦中心學校。
陸、申請及實地訪查時間
一、例行評鑑:各校不須提出申請,由本部主動審查,於上、下學期學期
中進行實地訪評。
二、追蹤評鑑:前項評鑑成績三等之學校不須提出申請,前次評鑑成績二
等之學校須於前一年十一月中旬前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三月開始進
行實地訪評。
柒、成績公布於訪評結束後兩個月內將成績表及評鑑報告函送各校。
捌、所需經費
例行評鑑及追蹤評鑑經費由本部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