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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健康促進示範學校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體(二)字第1010248303C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學校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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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遴選健康促進示範學校 (以下簡稱示範學
    校)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對象與數量:
 (一) 遴選對象如下:
      1.依教育部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遴選要點所遴選出之學校。
      2.依教育部健康促進學校示範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遴選原則及審查
        規準遴選之示範地方政府所推薦之學校。
 (二) 數量:年度所產生之健康促進示範學校,包含公私立高中職、國民
      中小學,其校數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及本部會商定之。


三、遴選原則與基準:
 (一) 考量專業性、行政力及地方政府區域均衡原則。
 (二) 遴選基準:示範企畫書、示範學校條件、實際運作成效、學校特色
      及個殊性之規劃等四大項,以八十分為基本門檻,項目及配分詳如
      遴選審查表 (附表) 。
      1.示範企畫書:百分之三十
      (1) 制定完善、可行,內涵周延、合理之健康促進示範企畫書。
      (2) 研訂多元、有效,並有回饋機制之健康促進推動策略。
      (3) 制定健康促進企畫能同步考量配套措施及週邊設計。
      2.示範學校條件:百分之三十
      (1) 過去推動健康促進議題之基礎。
      (2) 學校規模與類型。
      (3) 學校之軟硬體設備齊全。
      (4) 學校之組織人力概況。
      (5) 明確之對口單位及專人負責。
      (6) 社區與學校相互支持程度。
      3.實際運作成效:百分之三十
      (1) 學生健康改善情形。
      (2) 課程與教學之連結概況。
      (3) 結合學校相關活動之實施成效。
      (4) 學校相關委員會之運作。
      4.學校特色及個殊性之規劃:百分之十 (自行填寫並撰述優勢與特
        色) 。


四、遴選方式與程序
 (一) 遴選方式:
      1.國中、國小:由各示範地方政府提報六所,同時列出優先順序,
        擇優選出二至三所,其中除考量包含國中及國小外,同時亦要考
        量學校規模,包含中、小型及大型學校。
      2.高中職學校: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發文至示範地方政府之高中職,
        由學校提出申請,送本部中部辦公室初步篩選提報本部。
      3.除由示範地方政府或本部中部辦公室提報外,於示範地方政府之
        各校有意願者亦可自行爭取,透過台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網路提
        報。
 (二) 遴選程序:
      1.由中央政府健康促進學校專業輔導團就各校所送審查表,先進行
        書面審查,審查重點包括:辦理社區營造之相關經驗、歷年主要
        工作成果及獲獎紀錄、企劃內容與健康促進學校理念吻合度等。
      2.就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進行實際訪視,訪視內容為:是否成立
        健康促進學校推動委員會及其相關運作情形、是否有相關軟硬體
        設施建置或全校性健康政策實施、是否有與社區連結之相關活動
        等。


五、遴選時程
 (一) 每學年度九月上旬發函至各地方政府及健康促進學校。
 (二) 每學年度九月中旬前送交遴選審查表。
 (三) 學年度九月下旬公開評選,並產生示範學校,遴選完成除登錄於本
      部體育司、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台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外,
      並正式發函各校通知遴選結果。


六、示範學校之支持
    凡入選為示範學校者,可獲中央及地方政府之人力、物力資源以支持
    其運作,其具體事項如下:
 (一) 獲得經費補助。
 (二) 獲得中央與地方輔導委員直接之專業支持。
 (三) 本部、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可運用相關媒體公開表彰其優良推
      動事例,以提升推動士氣。
 (四) 參訪國內、外推動健康促進學校之績優單位,透過觀摩、比較、分
      析提升推動品質。


七、示範學校之義務
 (一) 示範學校於行政上須積極配合中央與地方輔導委員之輔導,並接受
      考評與獎勵。
 (二) 學校應協助學校健康促進計畫之推動,例如協助到他校輔導與參與
      線上輔導。


八、相關配合措施
 (一) 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 (市) 政府成立之學校衛生委員會於示
      範學校執行計畫期間,適時提供所需資源支持並輔導。
 (二) 示範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學期應辦理實施前與執行後成效評價
      。
 (三) 示範學校應提出健康促進活動評估報告,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
      考評,包括:過程與成果評估 (教學、活動、行為改變、相關規定
      之修訂) 、活動照片、其他成果 (活動單、腳本或數據、相關硬體
      設施等) 、活動心得 (從活動中得到看法或感受) 等。
 (四) 示範學校應充實健康促進之相關措施,例如:辦理教師健康教學相
      關研習、辦理教職員工健康活動或社團、結合社區或家長組織建立
      健康網路、辦理班際或校際健康相關展覽或觀摩、於校刊或校園佈
      告欄等刊登健康相關之文章或資訊、協助學生組織自發性健康倡導
      團隊、進行健康宣導及同儕管理、其他創意、活潑、具體之健康教
      育相關活動或行動研究。


九、遴選資料準備說明
 (一) 提交示範企畫書,以 A4 大小十頁裝訂成冊,一式四份,內容至少
      需包括:
      1.摘要 (摘述本企畫案之目的與實施方法) 
      2.依據 (所依據之公文或法源) 
      3.背景說明 (緣起、文獻探討或現況分析) 
      4.目的 (所要達成之目標及所要完成之工作) 
      5.內容 (具體說明示範策略、步驟、影響層面) 
      6.預期成效 (具體說明所欲得到之影響成果) 
      7.預定進度 (以甘梯圖表示) 
      8.推動組織和人力
      9.評估指標 (須涵蓋過程及成效評估) 
     10.經費編列
 (二) 繳交遴選自評表:包含項目、規準及檢附資料,請在自評部分以文
      字扼要描述,並自己評定學校可得之參考分數,委員評定、總分、
      綜合描述、評定結果欄無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