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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99年度獎勵人權教育道德教育與生命教育出版品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國著字第1000001501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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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據教育部指示,為鼓勵人權教育、道
    德教育與生命教育出版品之編著、翻譯與出版發行,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獎勵之範圍,係指奠基於人權理念之人權教育、道德教育與
    生命教育相關主題為內容之印刷形式文字出版品,並申請有國際標準
    書號(ISBN),包括中文創作或外文翻譯成中文之譯著。
 
 
三、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一〉獎勵之出版品分為編著獎與翻譯獎二類,計劃獎勵共5本(套),不
      分名次,頒給出版者獎牌及獎金新臺幣7萬元整,編著(譯)者獎牌
      及獎金新臺幣5萬元整。視申請件數及評選結果另取佳作若干名頒給
      出版者及編著(譯)者獎狀,並酌發出者獎金。
〈二〉獲獎作品如係由2人以上共同創作(翻譯),倘無特別聲明,本館將
      依據申請表資料,將獎金均分給共同創作(翻譯)者,惟獎牌頒給
      出版社與主要編著(譯)者,數量至多3面(請於申請表註明),其
      餘作者則頒給獎狀。
〈三〉所有獎項實際獎勵名額得依申請件數及評選結果由評選委員會於整
      體名額中酌以調整;如評選結果未達標準者,其獎項從缺。
〈四〉得獎者獎金將依財政部規定先行扣稅。
〈五〉獲獎之出版品本館將協助藉由舉辦頒獎典禮、贈書及製作宣傳海報
      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各級學校及圖書館推廣。
 
 
四、參選資格: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出版單位(含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編著(譯)者共同報名參選。
〈二〉參選之出版品限於民國96年1月至99年7月間,在國內出版發行(以
      版權頁記載日期為準)之中文圖書、套書。
〈三〉每一參選出版單位提出申請之出版品以5本(套)為限。
〈四〉參選之翻譯書須取得原著作之合法翻譯及出版發行授權。
〈五〉曾榮獲國立編譯館人權教育、道德教育與生命教育獎勵或國立編譯
      館與出版業者合作編著(譯)出版之出版品,不得提出申請。
 
 
五、參選方式及時間:
〈一〉至本館網頁最新消息(www.nict.gov.tw)下載申請書填寫。
〈二〉參選時請繳交下列文件:
      1.參選申請書每本(套)1份。
      2.參選出版品摘要簡介10份,並需傳送電子檔案至              
        human@mail.nict.gov.tw。
      3.每件申請之出版品需繳交成書10本(套)。申請本獎勵之出版品
        ,得獎與否均不退還。
      4.出版單位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5.編著(譯)者應檢附切結書保證出版品為自行創作(或合法授權
        翻譯)及本身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99年7月20日,寄送達10644「臺北市大安區和平
      東路1段179號」國立編譯館1樓收發室,並請註明「申請獎勵人權
      教育、道德教育與生命教育出版品」字樣,逾期不受理。
 
 
六、評選程序及評選標準:
〈一〉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就參選應備資格及資料進行審查。
〈二〉內容評選:
      1.由本館聘請專家學者5人至9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工作。
      2.評選標準包括著作物內涵(如:主題、內容、教育價值、可讀性
        、創意)及出版特性(如:版面設計、色彩搭配、紙質、印製、
        裝訂)。
      3.由評選委員會依評選標準進行評選。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編著(譯)者填寫參選申請書時請填報真實姓名,若用筆名請註明
      。
〈二〉凡得獎出版單位及編著(譯)者必須配合本館之安排出席相關推廣
      活動,且本館得要求得獎出版單位與編著(譯)者於頒獎典禮安排
      人員作3-5分鐘之導讀或發表。
〈三〉得獎出版品之著作權所有者必須無償授權教育部與本館「非營利用
      途之使用權」,以利人權教育、道德教育與生命教育之推廣。
〈四〉得獎出版品若有資格不符、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
      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原領得之獎金及獎狀
      (牌),所涉違法事宜,應由申請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獲獎之出版業者需贈送本館得獎出版品50冊(套)並無償送達本館
      ,且本館得視年度經費情況,以定價7折購置得獎出版品,配送縣市
      文化中心與圖書館等機構,以資推廣。
〈六〉本獎勵要點內容若有未盡事宜或需更正時,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