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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資料館審查影像教學媒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94)聽字第0940002522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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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教育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影音教學媒體 (含錄影帶、影
    片、光碟片) 審查業務特依本館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規費法」
    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自國外進口暨國內自製純供教學使用之影像教學媒體經依本要點之
    規定送本館審查合格發給證明者,發給教學媒體准演執照,得公開映
    演。


三、公私立大學院校、國立社教機構暨學術研究機構自國外進口影像教學
    媒體者得報請教育部同意後自行負責審查。並向本館申請教學媒體准
    演執照。


四、依本要點得申請審查及教學媒體准演執照之單位如左:
 (一) 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 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三) 教學媒體製作業或發行業
 (四) 辦理國外進口教學媒體之有關民間機構或廠商
 (五) 影像教學媒體原創作者


五、送審影像教學媒體應檢具左列文件:
  1.送審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2.版權證明。
  3.送審影像教學媒體清單 (附件二)。
  4.送審影像教學媒體內容說明書 (附件三)。
  5.審查及執照費收據。


六、進口影像之教學媒體,需先持本館核發之提片證明向海關提領,並應
    於十五日內送本館審查,否則註銷其提片證明,並通知送審機構退回
    原出口單位。


七、影像教學媒體其內容須適合輔助教學或社會教育之用,並不得違背法
    律規定。


八、影像教學媒體之審查業務,由本館視其內容性質聘請專家擔任之。


九、審查合格之影像教學媒體,發給執照,其有效年限四年,得申請延長
    ,並得列入本館教學媒體目錄上網供師生查詢。


十、影像教學媒體經審查後應修正者,由送審者依審查意見修正後,於三
    個月內列具修正明細表再辦理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送審影像教學媒體單位應繳納審查及執照費用,其審查費依講座鐘
      點費計之。


十二、國內自製影像教學媒體審查合格者,原送審教學媒體留存本館。


十三、本要點報奉教育部核定,送立法院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