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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鼓勵大學校院系所延攬年輕優異學者攜帶式員額及研究啟動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50171684C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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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
    為鼓勵我國具國際競爭優勢或發展潛力之大學校院系所,突破現有系
    所員額及研究啟動經費限制,積極建構年輕教師卓越發展環境,以期
    延攬優秀學者至系所擔任教職及從事研究工作,提升我國大學校院系
    所之國際學術聲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攜帶式員額,指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以專案方式外
    加給國立大學校院之教師員額。
    本要點所稱研究啟動經費,指補助大學校院系所延聘海外年輕優異學
    者來臺任教及從事研究計畫所需之人事、業務、旅運及實驗軟硬體經
    費。


三、補助重點學門領域:
    重點學門領域擇定,應以驅動台灣長期發展優勢及學校系所發展特色
    為核心考量。


四、攜帶式員額之資格如下:
 (一) 共通性條件:
      1.須非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之人士。
      2.須已完成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3.取得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博士學位或在本部認可之著名
        國外大學取得博士學位。
      4.不限國籍。
      5.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二) 學術成就:
      1.教授級: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為原則,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於國外著名研究機構擔任研究人員十年以上,或於國外大學擔
          任教授,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於
          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或獲頒國際殊榮者。
      (2) 曾任國科會補助延攬之正研究學者,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
          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研
          究成果或獲頒國際殊榮者。
      2.副教授級:年齡在四十歲以下為原則,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於國外著名研究機構擔任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或於國外大學擔
          任副教授,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
          或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
      (2) 曾任國科會補助延攬之副研究學者,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
          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或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
          研究成果。
      3.助理教授級:年齡須在三十五歲以下為原則,並應符合下列二項
        條件之一
      (1) 於國外著名研究機構擔任研究人員三年以上,或於國外大學擔
          任助理教授,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
          ,或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
      (2) 曾任國科會補助延攬之助理研究學者,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
          名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或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
          之研究成果。


五、核定:
 (一) 攜帶式員額:由本部依審核結果,並參酌年度預算員額核定攜帶式
      員額補助名額,每年以二十位為原則。
 (二) 研究啟動經費:由國科會依審查結果,並參酌年度預算核給;其補
      助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不等,最高可連續補助
      三年。


六、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由國內大學校院備函檢具攜帶式員額申請書一式五份,於每年七月
      或一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攜帶式員額申請書應載明並檢附下列資料:
      1.學經歷。
      2.學術 (專業) 成就。
      3.重要獲獎。
      4.三年內代表性著作及曾參與之重大計畫。
      5.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或現職證明。
      6.最近三年內著作抽印本或影本 (以不超過三篇為限) 一式二份。
        申請書及附件資料,審查完畢後,不予退還;如屬珍貴資料,得
        以影本送審。
 (三) 大學校院系所延聘海外年輕優異學者來臺任教及從事研究計畫之學
      者,如尚未於國內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者,得由該校院備
      函於每年七月或一月,向國科會提出未來三年研究啟動經費計畫申
      請書。
 (四) 研究啟動經費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研究計畫第一年工作計畫及未來二年規劃構想。必要時得由本專
        案審查委員會要求提出三年完整研究計畫書,以利預核三年研究
        計畫經費。另須以英文書寫。
      2.研究計畫資源投入規劃,含人力及經費。
      3.研究計畫預期產出,含質化或量化指標。
      4.研究計畫第一年經費需求及未來二年規劃額度。
      5.將聘攜帶式員額之國立大學校院系所支援體系 (系所研究空間、
        系所現有研究陣容及資源、各項支持性或配合措施等) 之說明。
 (五) 本部及國科會應依申請案件之領域,延聘海內外學者專家組成專案
      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審查需要,進行面試。每年分二梯次
       (十一月及五月) 公布攜帶式員額審查結果及研究啟動經費預核結
      果 (一次預核三年經費額度,俟準攜帶式員額正式應聘到職後,逐
      年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