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
為鼓勵我國具國際競爭優勢或發展潛力之大學校院系所,突破現有系
所員額及研究啟動經費限制,積極建構年輕教師卓越發展環境,以期
延攬優秀學者至系所擔任教職及從事研究工作,提升我國大學校院系
所之國際學術聲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攜帶式員額,指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以專案方式外
加給國立大學校院之教師員額。
本要點所稱研究啟動經費,指補助大學校院系所延聘海外年輕優異學
者來臺任教及從事研究計畫所需之人事、業務、旅運及實驗軟硬體經
費。
三、補助重點學門領域:
重點學門領域擇定,應以驅動台灣長期發展優勢及學校系所發展特色
為核心考量。
四、攜帶式員額之資格如下:
(一) 共通性條件:
1.須非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三地區之人士。
2.須已完成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3.取得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博士學位或在本部認可之著名
國外大學取得博士學位。
4.不限國籍。
5.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二) 學術成就:
1.教授級: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為原則,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於國外著名研究機構擔任研究人員十年以上,或於國外大學擔
任教授,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於
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或獲頒國際殊榮者。
(2) 曾任國科會補助延攬之正研究學者,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
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研
究成果或獲頒國際殊榮者。
2.副教授級:年齡在四十歲以下為原則,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於國外著名研究機構擔任研究人員六年以上,或於國外大學擔
任副教授,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
或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
(2) 曾任國科會補助延攬之副研究學者,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
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或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
研究成果。
3.助理教授級:年齡須在三十五歲以下為原則,並應符合下列二項
條件之一
(1) 於國外著名研究機構擔任研究人員三年以上,或於國外大學擔
任助理教授,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名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
,或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
(2) 曾任國科會補助延攬之助理研究學者,且最近三年內於國際著
名大學或出版社出版專書,或於國際著名學術期刊發表有價值
之研究成果。
五、核定:
(一) 攜帶式員額:由本部依審核結果,並參酌年度預算員額核定攜帶式
員額補助名額,每年以二十位為原則。
(二) 研究啟動經費:由國科會依審查結果,並參酌年度預算核給;其補
助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不等,最高可連續補助
三年。
六、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由國內大學校院備函檢具攜帶式員額申請書一式五份,於每年七月
或一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攜帶式員額申請書應載明並檢附下列資料:
1.學經歷。
2.學術 (專業) 成就。
3.重要獲獎。
4.三年內代表性著作及曾參與之重大計畫。
5.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或現職證明。
6.最近三年內著作抽印本或影本 (以不超過三篇為限) 一式二份。
申請書及附件資料,審查完畢後,不予退還;如屬珍貴資料,得
以影本送審。
(三) 大學校院系所延聘海外年輕優異學者來臺任教及從事研究計畫之學
者,如尚未於國內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者,得由該校院備
函於每年七月或一月,向國科會提出未來三年研究啟動經費計畫申
請書。
(四) 研究啟動經費計畫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研究計畫第一年工作計畫及未來二年規劃構想。必要時得由本專
案審查委員會要求提出三年完整研究計畫書,以利預核三年研究
計畫經費。另須以英文書寫。
2.研究計畫資源投入規劃,含人力及經費。
3.研究計畫預期產出,含質化或量化指標。
4.研究計畫第一年經費需求及未來二年規劃額度。
5.將聘攜帶式員額之國立大學校院系所支援體系 (系所研究空間、
系所現有研究陣容及資源、各項支持性或配合措施等) 之說明。
(五) 本部及國科會應依申請案件之領域,延聘海內外學者專家組成專案
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審查需要,進行面試。每年分二梯次
(十一月及五月) 公布攜帶式員額審查結果及研究啟動經費預核結
果 (一次預核三年經費額度,俟準攜帶式員額正式應聘到職後,逐
年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