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因應於考試舉行前或考試期間遭逢全國性
或區域性之重大事故,以致全部考區或局部考區之全部科目或部分科
目必須延期考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事故,包括如下:
(一) 颱風、地震、豪 (大) 雨或其他重大天然災害。
(二) 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其他重大疫情。
(三) 空襲、火災等其他重大事故。
三、各級入學考試試務單位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組成重大事故應變小組,
於考試前或考試期間遇有下列重大事故時,因應處理相關事宜:
(一) 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並預測考試前十二小時內登陸,或
考試期間將影響考試之進行。
(二) 考試期間任一通報作業權責機關或各機關、學校依行政院「天然災
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宣布停止辦公或上課。
(三) 經衛生主管機關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並公告於考試期間限制或禁
止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四) 因空襲、火災等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如期舉行考試。
(五) 考區發生各種重大災害、疫情或事故,致明顯影響正常考試之進行。
四、重大事故應變小組對延期考試所為之決定,應即時通報各相關單位,
且各入學考試試務單位應即配合執行。
五、延期考試之決定,至遲應於考試三小時前對外公布,並即時發布新聞
稿及通知媒體播報。
六、延期考試應重新公告有關考生重要權益之事項,包括考試對象、考試
日程表及試場地點等,並同步提供電話語音及電腦網路之查詢。
七、延期考試發生考試場地洽借、試務人員不足等困難時,應即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協助處理之。
八、因延期考試致影響考生權益,應由各招生委員會研擬處理措施,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處。
九、延期考試所增加之費用,以編列之試務經費支應。但因非試務事項增
加之經費,得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相關單位專案補助之。
十、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各級入學考試試務單位得另訂補充規定,報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一、其他各類試務工作之辦理,準用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