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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重大事故延期舉行試務共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二)字第0940132982C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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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因應於考試舉行前或考試期間遭逢全國性
    或區域性之重大事故,以致全部考區或局部考區之全部科目或部分科
    目必須延期考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事故,包括如下:
 (一) 颱風、地震、豪 (大) 雨或其他重大天然災害。
 (二) 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其他重大疫情。
 (三) 空襲、火災等其他重大事故。


三、各級入學考試試務單位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組成重大事故應變小組,
    於考試前或考試期間遇有下列重大事故時,因應處理相關事宜:
 (一) 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並預測考試前十二小時內登陸,或
      考試期間將影響考試之進行。
 (二) 考試期間任一通報作業權責機關或各機關、學校依行政院「天然災
      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宣布停止辦公或上課。
 (三) 經衛生主管機關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並公告於考試期間限制或禁
      止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四) 因空襲、火災等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如期舉行考試。
 (五) 考區發生各種重大災害、疫情或事故,致明顯影響正常考試之進行。


四、重大事故應變小組對延期考試所為之決定,應即時通報各相關單位,
    且各入學考試試務單位應即配合執行。


五、延期考試之決定,至遲應於考試三小時前對外公布,並即時發布新聞
    稿及通知媒體播報。


六、延期考試應重新公告有關考生重要權益之事項,包括考試對象、考試
    日程表及試場地點等,並同步提供電話語音及電腦網路之查詢。


七、延期考試發生考試場地洽借、試務人員不足等困難時,應即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協助處理之。


八、因延期考試致影響考生權益,應由各招生委員會研擬處理措施,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處。


九、延期考試所增加之費用,以編列之試務經費支應。但因非試務事項增
    加之經費,得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相關單位專案補助之。


十、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各級入學考試試務單位得另訂補充規定,報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一、其他各類試務工作之辦理,準用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