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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暫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二)字第0960064168D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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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稱本部) 為提升師資培育水準,並執行師資培育法第七條
    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中等學校師資培育大學 (以下簡稱各大學) 申請新增師資職前教育專門
    課程,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劃辦理,並報請本部核定。
    各大學原已經本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得繼續辦理,毋須再報
    本部核定。但修正科目表者,仍應報本部重新核定。


三、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分國民中學學習領域專門課程、高級中
    等學校學科專門課程及職業群科別專門課程等三種。
    前項國民中學學習領域專門課程適用於國民中學之學習領域;高級中等
    學校學科專門課程適用於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般學科;職業科別專
    門課程適用於職業學校各群科別、綜合高中各專門學程之專業及實習科
    目。
    前項三種專門學程之適用,得合併簡稱為中等學校任教學科 (領域、群
    科別) 。


四、各大學增修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時,其培育之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
    別) 名稱應與中等學校課程標準或綱要之學科 (領域、群科別) 名稱相
    符。


五、各大學增修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報本部審核前,應了解現行中等學校
    課程之各學科 (領域、群科別) 教材大綱或能力指標內容,開設之專門
    課程應具備適切之廣度及深度。
    規劃職業學校群科別專門課程應注意職業學校之特質,並注重實習科目
    任教知能之培養。


六、各大學增修高中職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規劃之科目與學分數應符合下
    列原則:
 (一) 各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應列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不得列為專門課
      程科目。
 (二) 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不得相同或相似,並不得重複
      採計學分。
 (三) 專門課程之學分數分為規劃總學分數及要求總學分數二種。規劃總學
      分數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供學生之修習總學分數;要求總學分數指
      學生必須修畢之最低學分數。
 (四) 專門課程規劃總學分數以四十五學分至六十學分為原則。
 (五) 專門課程要求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六學分,分為必備科目與選備科
      目二種,必備科目必須全部修習及格,選備科目得由學生自由選修。
 (六) 專門學科各科目之開課學分數以二學分至四學分為原則,其超過四學
      分者,以四學分計入要求總學分數。但得以實修學分列在專門課程學
      分表內。
 (七) 專門課程應配合中等學校課程之各學科 (領域、群科別) 課程內容規
      劃領域核心課程,其學分數以二學分至四學分為原則。


七、增修國民中學學習領域專門課程應依照本部 91 年 7  月 9  日台 (91
    ) 師 (3)  字第 91096207 號函所列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規劃。


八、各大學增訂專門課程,應以每一中等學校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別) 為
    單位,擬訂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規劃說明書一式五份 (含電子檔) ;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或四月三十日前 (分
    為二梯次,各校得自行選擇一梯次) 報教育部核定:
 (一) 規劃概要
      1.師資類別 (國民中學、普通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2.參加規劃人員 (含相關系所師資至少 2  名) 
      3.培育任教學科 (領域、科別) 名稱
      4.負責師資培育相關系所之名稱
      5.相關系所現行必修選修科目表
      6.專門課程必備科目與現行中等學校課程標準、課程綱要內容之教材
        大綱或能力指標之對照及研究說明
      7.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
      8.其他說明事項
 (二) 專門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三) 專門科目及學分實施要點:包含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適用對象、適
      用起始時間;學校、學生、教師應注意之事項、全校共同事項統一規
      定等 (得附註於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後) 。
 (四) 自主檢核表。


九、本注意事項發布實施後,已核定之專門課程學分表有修正者,應檢具修
    正理由、修正之專門課程規劃說明及修正對照表,連同原核定之文件於
    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或四月三十日前 (分為二梯次,各校得自行選擇一
    梯次) 報本部重新核定。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規定應報本部核定事項,應於報本部前,先經學校
    內部會議審查通過。


十、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學分表經報本部核定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
    該表註明本部核定日期及文號後分送相關單位,並公告於學校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