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辦法第二條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其適用對象,應依下列機制
認定:
(一)機制一:確認申請人係依中央部會及中央研究院之相關規定延
攬來臺。
(二)機制二:確認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均符合前款各相關規定。
(三)機制三:初審-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立審查小組,審查
申請人是否屬於「優秀」科學技術人才,連同其子女就學申請
案審查結果送本部。
(四)機制四:複審-由本部邀集科技部及相關機關成立複審小組,
複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之子女就
學申請案。
三、前點第一款機制一所指相關規定如下:
(一)經濟部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二)經濟部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
(三)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四)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延攬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六)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七)其他部會及中央研究院所訂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
前項第六款適用對象係指屬科技工作類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