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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推動生命教育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訓(三)字第0980176828號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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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學生尊重、關懷生命,建立學生正確
    人生觀,特設置「教育部推動生命教育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諮詢事項如下:
(一)生命教育之研究、發展及評估。
(二)生命教育之師資及人力培訓。
(三)生命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發展。
(四)生命教育之宣導推廣。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
    召集人敦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本部相關單位主管擔
    任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兼任;承召集人指示
    ,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五、本小組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會議每年應召集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
    相關行政機關及學者專家列席或報告。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主席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設研究發展、師資人力、課程教學及宣導推廣四小組,並由各
    小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小組副召集人。四小組聯席會議,由執行秘書召
    集;各小組會議,由小組副召集人視須要召集。


九、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訓育委員會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