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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選送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人)字第1010505209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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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增進現職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稚園教師教學研究有關之知識技能,吸收國外新知,提升教學品
    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選送名額:正取最多十二名、備取若干名,由「教師出國專題研究審
    核小組」 (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決定,同一服務學校以錄取一名為原
    則。


三、研究期限:以四個月為限,但審核小組認為研究項目有特別需要者,
    得在不超過六個月之期限內酌予調整。


四、選送條件: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
 (一) 連續任專任合格教師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二學年考核結
      果均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或相當於甲等。
 (二) 年齡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
 (三) 最近二年未曾出國進修、研究或實習,且最近十年內未參加「選送
      公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上開有關年資、年齡及「最近二年」、「最近十年」等均計算至選送
    當年二月。
    出國專題研究甄試人員,必須通曉前往國家之語文,並於最近二年內
     (計算至選送當年四月) 參加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
    能力測驗 (FLPT) ,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成績不得低於
    六十分,口試須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之程度 (S–2+) 以
    上。前往英語國家研究者,持有最近二年內 (計算至選送當年四月)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GEPT) 中高級以上及格證書,視同達到
    標準。
    申請選送教師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中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停聘、不續聘,或
    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
    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
    後始發生或發現者,註銷其資格。已出國者,應無條件繳回補助出國
    期間所領之一切公費。
    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人員,出國時如調任他校,應經服務學校同意。


五、審核小組之組成與任務:
 (一) 組成
      審核小組置委員十五至十七名,由本部次長、主任秘書及技職司司
      長、中教司司長、國教司司長、教研會執行秘書、會計處會計長、
      中部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第一科科長、第二科科長、第三科科長
      、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全國教師會代表組成,以次長為
      召集人。必要時得視選送項目增聘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 任務
      1.年度出國專題研究之項目、期限、前往國家及名額分配之決定。
      2.選送人員之錄取標準與錄取人選之決定。
      3.其他有關教師出國專題研究事項。


六、作業程序:
 (一)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教育政策及教學需要,提報專題研究項目
      建議表、專題研究項目計畫 (如附件一、二) ,送本部提審核小組
      審定項目。
 (二) 由本部函請原提報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第四點所定對象及條件推
      薦人選參加遴選 (推薦表如附件三) ,參加人員應檢附研究計畫及
      最近二年內 (計算至選送當年四月) 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
      語言能力證明 (FLPT) 。前往英語國家研究者,得檢附最近二年內
       (計算至選送當年四月)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GEPT) 中高
      級以上及格證書。
 (三) 本部將研究計畫依項目送請學者專家三人審查。審查結果分為通過
      及不通過,並評定等級。
 (四) 通過審查人選應參加面試,並由本部召開審核小組會議決定錄取人
      員,結果應通知薦送機關、學校及當事人。


七、專題研究方式:
    專題研究人員均以在前往國家之大學或專業機構選修學分或進行專題
    研究為主。另得視需要,於研究期間,在同一國家內之相關機構從事
    觀摩實習或參加學術研討,其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並以一次為
    限。


八、研究學校、機構之申請及出國期限:
 (一) 錄取人員應自行申請安排或請各推薦機關、學校協助安排擬前往研
      究之學校或機構。
 (二) 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選送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出國專題研究,逾
      期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備取人員自接獲遞補通知日起,應於六
      個月內出國研究,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
 (三) 出國前應簽具承諾書 (如附件四) ,送交服務學校、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本部備查。


九、出國專題研究人員,應於期限屆滿時立即返國服務,不得延長研究時
    間。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


十、研究報告之撰寫:
 (一) 錄取人員出國前應附具著作權約定書 (如附件五) ,約定出國專題
      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部。
 (二) 出國專題研究人員返國後,應於二個月內提出出國專題研究報告,
      如具正當事由,得報請本部核准後延長,期間不得超過返國後六個
      月。



十一、返國後之服務義務:
 (一) 出國專題研究人員返國後,應即回原學校服務,其期間為出國期間
      之二倍。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退休或
      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研究之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二) 出國專題研究人員返國後應出席本部舉辦之各項與研究專題相關之
      研習、研討、發表等分享活動,經服務學校同意後並得參加本部以
      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團體、學校舉辦之相關研究、研討、發
      表等分享活動。分享活動期間均由服務學校以公假登記,其所遺課
      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研究人員違規之處理:
      出國專題研究人員違反規定,除依情節按有關法規懲處外,並由推
      薦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服務學校向違規人員按下列標準追繳其出
      國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賠償所領薪津相等之金額:
   (一) 逾期一個月尚未返國者,追繳其出國研究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
        津相等之金額。
   (二) 返國後未履行服務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與應服務期間之
        比例,追繳其出國期間所領之一切費用及薪津相等之金額。
   (三) 未繳交出國專題研究報告者,追繳其出國研究期間所領一切費用
        及薪津相等之金額。
      前項出國期間所領之一切費用,包括:每月生活費、學雜費、書籍
      費、觀摩實習及交通費、健康保險費、出國及返國機票。所領薪津
      相等之金額,係指相等於出國研究期間薪津所得。


十三、經費:
      本項計畫所需經費及錄取人員出國研究支領公費,包括國外生活費
      、往返機票、學雜費、健康保險費、觀摩實習與交通費及綜合補助
      費等項,均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至辦理護照、出入境證、簽
      證等出國手續及其他不屬於上述費用者,均由出國人員自行負擔。
      有關前往國外生活費、往返機票費、學雜費、健康保險費、觀摩實
      習及交通費及綜合補助費等,比照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
      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辦理。錄取人員出國
      研究支領公費,以預算編列額度為限。
      公立學校教師錄取後,出國研究期間以公假登記,由學校支付薪津
      並依規定核支代課鐘點費。
      經錄取之私立學校教師,出國期間係帶職帶薪或辦理留職停薪、學
      校支付帶職帶薪人員代課鐘點費及薪津之額度,由各私立學校自行
      決定,本部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