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有效執行「籌設及強化國立教育機構」計
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並落實本計畫之考核,避免鉅額保留經費,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以下簡稱得動支單位) ,得申請動支本計畫經
費:
(一) 本部籌設中之學校、館所。
(二) 新設五年內之學校、館所。
(三) 改制、轉型五年內之學校、館所。
(四) 核准遷建之學校、館所。
(五) 其他配合本部政策發展需要者。
三、本計畫經費之動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免專案動支之經費:
得動支單位已核編於本計畫內之「年度維持費」,由各該單位於年
度開始前十五日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
編送「歲出分配預算表」及「支用計畫提要概況表」各三份,報由
本部各業務主管司處審查無誤後,於年度開始前十日送本部會計處
二份,辦理歲出分配預算事宜。
(二) 應提案申請專案動支之經費:
1 經費分配程序:
(1) 本計畫經費原則上於每年二、五、七月由本部會計處辦理經費
分配會議,各次會議「可動支數」,由本部會計處於會議召開
前通知各業務主管司處。
(2) 本部各業務主管司處應於各次會議召開前,通知得動支單位提
報動支計畫經費需求 (格式1–1,1–2,1–3,1–4
) ,並縝密審查各申請計畫、經費暨執行能力。動支計畫如為
營繕工程案件,應依或比照「教育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 本部各業務主管司處應於每年一、四、六月底前審核通過計畫
送本部會計處彙提預算分配會議。
(4) 前項擬提報預算分配會議之各項計畫,本部各業務主管司處應
詳細說明動支經費理由並排列計畫優先順序,倘未依上該規定
辦理者,所列計畫將排除彙整提會討論。
2 經費動支程序:
(1) 計畫、經費核定通知、陳報:
本部各業務主管司處應於預算分配會議後三日內,將核定之計
畫通知提具動支計畫之單位,請其於十日內檢附契約或有關證
明文件及詳細計畫細部項目、經費與預估工程進度等,報送本
部各業務主管司處辦理審查。
(2) 計畫、經費之審查、動支:
本部各業務主管司處收到各單位經費動支計畫細部項目資料,
應提送本部工程規劃營建審議委員會或專業委員審查。
經審查通過並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動支案件,本部各業務主管
司處,應即通知提具動支計畫之單位,掣據到部,辦理撥款事
宜。
3 例外事項:
本計畫年度最後一次分配會議結束後,各得動支單位如有重大特
殊情由,急需動支經費者,得檢同有關申請專案動支計畫之詳細
資料,陳報本部各業務主管司處依前開程序詳加審查,並加會會
計處審度籌設經費餘額,專案簽報部次長核定後動支。
四、本計畫核定動支經費,除經專案同意變更經費支用計畫外,應按原核
定項目及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除流用規定外
) 與相關會審法規規定辦理,其會計事務並應設立專帳逐筆登載。
五、憑證核結及表報編送之處理:
(一) 憑證核結:
1 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收入,應按有關規定確實收取並以本部歲入
類科目逕行解繳國庫,不得稽延或扣抵挪移墊用,其收入憑證及
繳款書 (格式2) 亦應逐一黏貼裝訂成冊,隨同會計月報送本部
。
2 本計畫已支用之經費,則應將支出原始憑證依用途別科目逐一黏
貼,裝訂成冊,隨同會計月報送本部。
(二) 會計月報編送:
本計畫經費之收支,各單位應依據會計紀錄每月編製歲出、入會計
報告二份,於次月五日前送本部審查。
六、奉核定動支之計畫經費,應積極依計畫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執行完畢。
如倘確實無法於年度終了前執行完畢而須辦理經費保留者,應檢附歲
出應付款保留申請表件 (格式3–1,3–2,3–3) ,陳報本部
各業務主管司處依本部「年度結束申請經費保留應行注意事項」有關
規定辦理。
七、為落實計畫考核並提升計畫執行成效,各核定動支計畫之執行管控、
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為明瞭各動支計畫、經費收支執行情形,各動支單位應於每季終了
十五日內將核准動支之計畫執行情形,按核定動支本科目「預算年
度別」,分別填報「籌設國立教育機構經費動支季報告」 (格式4
–1,4–2) ,免備文分送本部業務主管司處一份及會計處二份
。
(二) 計畫執行考核:
(1) 為有效掌控及提升計畫執行成效,各業務主管司處對於奉准動
支本計畫之所屬各單位,應查核其計畫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 (
格式5) ,並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內將查核結果送本部會計
處彙整。
(2) 各動支經費單位,其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與預定進度,累積差
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檢討分析其原因,本部各業務主管司
處及動支單位首長並應依據檢討分析結果積極督促執行。
八、凡未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之動支單位,本部各業務主管司處得依其違反
規定程度,依權責凍結其經費動支申請權,俟其完成改善措施並確認
無誤後,方同意其恢復申請動支本計畫經費。上項凍結與恢復動支申
請,均應通知本部會計處 (格式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