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實驗室 (實習) 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六年推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使環境安全衛生教育在全國大專校院中落實,並協助改善校園環境
安全衛生設施,提升環保安全衛生管理及教學工作,以符合國內相關
法規標準,強化全校師生員工安全衛生意識,建立完善安全衛生管理
制度,確保師生員工安全,並達校園安全永續發展之目的。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補助原則:
(一) 補助原則:
1.補助有關校園及實驗室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或管理系統所需之軟硬
體設備。學校應自行購置之經常性項目不得列入,例如滅火器、
緊急照明燈 (因各校都必須進行每年度消防檢查) 及廢液桶等。
2.申請補助之學校,於申請前應參加本部辦理之大專校院提升環保
安全衛生設施說明會,以確實瞭解本補助計畫之年度重點及目標
。
3.已獲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
曾接受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4.補助內容應符合本部學校實驗室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及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勞委會)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5.本計畫僅補助資本門,學校如有編列配合補助款者優先予以補助
。
(二) 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發展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動
中,紀錄改善過程 (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 ,評估改善後之成
效,並據以撰寫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 (每項目含三張
照片) ,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應授權本部不限時間、地
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之用。
五、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間: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二) 申請程序及文件:
1.申請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書格式 (如附件)
,於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補助之主題,編列之補助項目應具急迫性,並
以符合法令規定者優先,編列時應檢附欲提升項目之照片、理由
,並提列詳細規格、予以檢驗或驗收之標準及預期補助後之效益
。
3.申請學校應檢附下列規劃書 (含資本門購置之規劃使用) :
(1) 環保安全衛生管理規劃書:應針對學校現有之環保安全衛生管
理現況描述,並提出未來環保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改善方
向、具體執行措施及購置資本門設備之整體規劃。
(2) 環保安全衛生教學規劃書:應表列依本補助執行開始三年內之
短期、中期及長期目標,如安全衛生通識課程開設規劃及入場
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等。
4.申請學校應檢附環保安全衛生相關教師資料。
5.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五份,應含附件所需內容,加裝封面及目錄,
並裝訂成冊。封面除計畫名稱及申請學校名外,請註名計畫聯絡
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傳真、地址與電子郵件,以利聯繫。
六、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
由本部邀請環保安全衛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申請
學校應列席報告。
(二) 審查程序:
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獲補助之學校應依委
員會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修正計畫書,於核定公告七日內報本部核
定。期末審查即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執行期間本部
不受理計畫變更申請。
(三) 審查原則:
1.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顯示該校之環保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是
否符合勞委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及本部之
相關法令規定。
2.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顯示該校在過去三年內對環保安全衛生
管理工作符合勞委會、環保署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
3.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顯示該校環保安全衛生教育推動工作在
過去三年內已實施於校內師生員工之情形,且校內各單位均積極
參與。
4.申請學校所提供之資料應顯示該校過去申請或執行相關環保安全
衛生管理工作承諾項目已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5.本計畫書須符合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本部學校實驗室
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完整性,執行
單位應具備計畫執行能力,以達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6.申請學校無環保安全衛生相關系所且自九十五學年度起新聘環保
安全衛生相關教師,經檢附相關證明資料者,優先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每校補助最高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視審
查結果及申請學校數而定。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款及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
書執行。受補助學校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獲補助之學校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結。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獲補助學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
提出大專校院提升環保安全衛生設施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
送本部審查,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 (包含經費核銷) 。本部
保留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年,仍有追蹤考核成效之機制,並列入記
錄備查。
(二) 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相關查訪,獲補助補助學校應予
配合。
(三) 未能依計畫執行者,本部有權終止該計畫之執行,並依相關規定追
繳未執行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