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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06013901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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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特殊教育,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喚起社會大眾尊師重道及有教無類精神,並重視特殊教育之推展。
(二)激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尊重生命之理念,主動積極服務特殊教育學生,
 以確保學生教育權。
(三)表揚特殊教育楷模,提振特殊教育人員士氣,激發見賢思齊效能。


二、推薦基準:
(一)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評列甲等
        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
        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三、推薦對象:
 (一) 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或行政人員。
 (二) 特殊教育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
      人員或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三) 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
 (四) 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與幼兒園
      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借調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教師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服務三年以上者。

 

四、推薦單位及名額:
 (一) 大專校院:十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一人。
 (二) 特殊教育學校:二十四班以下者,推薦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推
      薦二人。
 (三) 高級中等學校:十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一人。
 (四) 國中、國小及幼兒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自行
      訂定各校推薦名額。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與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得推薦
      行政人員一人或二人。



五、初選及決選名額分配:
    本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其初選及決選名額分配,詳如附表一。


六、初選: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初選小組辦理初選,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前,將初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及錄取人員相關資料函送本部
    。


 

七、決選:
    本部決選小組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擔任召集人,並
    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五人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五人,組成決
    選小組,並分五組別(大專校院組,特殊教育學校組,高級中等學校
    組,國中、國小及幼兒園組,教育行政機關組),就初選資料選出優
    秀特殊教育人員三十二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部長核定;初
    選推薦人員未達當選標準之組別時,其名額得保留,由決選小組決議
    移作其他組別之當選名額。


八、表揚方式:
(一)表揚日期:每年九月下旬。
(二)經核定為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由本部予以表揚,每人頒發優良特殊
      教育人員獎座一座、獎狀一幀、並由所隸屬之權責單位給予記功一
      次之敘獎。
(三)初選錄取而複選未當選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由所隸屬之權責單位
      給予嘉獎二次之敘獎。

 

九、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

      點」、「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

      推薦表揚。

(二)各校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並隨推薦表檢附

      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三)當選者應撰寫約八百字之短文,並附標題與照片,簡介個人顯著事

      蹟及貢獻,逕送本部(委辦單位)彙整後編印名錄。

(四)各單位所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填寫推薦表(表二之一、表

      二之二),服務年資計算至表揚當年八月一日止。

(五)請各校將推薦表及相關資料依序裝訂成冊,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

      相關資料一併註明,於每年三月三十日前,逕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

(六)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本部備查資料;其餘

      資料於公開表揚二個月後退還。

(七)被推薦當選者,未經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情形,經查屬實者,

      除繳回獎狀及獎座外,相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八)大學校院附設國中、國小及幼兒園列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