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 0950003384C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 0980184555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表揚優良特
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廿六日教育部臺特教字第 1010219291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 7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4年0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030154992B 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050151317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9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139014B號修正第五點附表一
,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3年04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135700495A 號令修正「
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表揚
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