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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28986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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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國民中小學課程綱
  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資源及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
    英語教學品質。
  (二)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提升教師教學專業素養。
  (三)增進學生英語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整合相關資源,辦理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及教學活動,提升英語
    教育成效。

三、補助內容:
  (一)英語教學設備。
  (二)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四)設置英語教學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五)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四、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學校、僑務委員會。

 

五、補助項目:

(一)英語教學設備:

1、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
設備、圖書及教具。

2、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設備。

3、偏遠地區學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

(二)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各類英語課程及
教學活動。

2、國際學伴計畫。

3、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

4、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相關計畫。

5、其他辦理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之相關計畫。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包括正式及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通過英語檢測相當於CEF 架構B2 級以上考試通過者之英語
檢測報名費。

2、其他配合本署政策辦理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
知能研習及支持教師專業發展費用。

(四)設置英語教學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1、補助英語教學資源中心運作人力費用。

2、補助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辦理行政業務等費用。

3、補助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網站維運費用。

(五)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1、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所需費用。

2、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
費用。
3、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部分工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
所需費用。

(六)前五款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七)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
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辦理,除第一款第
三目所定偏遠地區學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其補
助比率為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補助比率
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補
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及
第五款所定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級
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
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
九十外,其他款次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補助比率
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
比率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
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
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自籌;本
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
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辦理採購事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
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實際需要,並配合本
      署規定,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署審核,逾期或資料
      不足者不予補助。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
      急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
      合理性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資本門金額超過新臺幣(以
      下同)五十萬元以上者,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實地勘查後,再
      予報署申請。
    2、本署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並請相關學者專
      家二人以上進行審查後予以核定,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3、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結果,並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即應配合計畫辦理期程
    ,備妥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
  (二)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反
    規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一學年度(年度)受補助經費辦
    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付當學年度(年度)之補助款。
  (四)補助金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付,超
    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則分三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三
    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
    請撥單及備妥第一期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
    分之七十以上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請撥
    單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撥第二期經費。本署將視當學年度直
    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本署核撥經費後一個月內完成
    英語教學設備補助之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
    額函知辦理學校,並將最終核配學校名單及經費副知本署。

八、成效考核:
  (一)基本原則:
    1、補助經費經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應依本署補助
      之各項計畫內容相關規定執行,督導並控管計畫執行效率。
    2、倘受特殊因素致計畫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得報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
      署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4、相關英語教學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校內財產管
      理。
    5、本署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英語教育相關計畫,
      超過規定核結日期二個月後核結者,得酌予扣減其補助比率
      。
  (二)本署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
    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發現辦理效果不佳者,
    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款,並作為
    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三)補助對象工作執行成效不符預期目標或未按規定核結者,次年提
    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檢討報告(包括具體改進措施),俾供本署
    審核是否繼續補助。
  (四)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及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管單
    位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