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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高級中等學校發展創意教學環境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80127899O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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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創造力教育白皮書。


二、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以學校為本位,
    進行選才制度創新實驗、改善學校體制、培育師生創意人才、促進課
    程革新、發展深具創意導向之學校內涵,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三、補助對象:各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項目
    除下列第一款為必具項目外,應就其他各款任選至少二款申請補助。
 (一) 選才制度創新實驗:於甄選入學採計方式中,納入有利於創造力發
      展之指標,並設計有效甄選創意人才評選策略、方式、程序或評量
      題目。
 (二) 組織經營創新實驗:進行有利整體創意學校文化氛圍之組織創新活
      動。
 (三) 校園場景創新實驗:營造有益於學校師生互動、創意激盪和歸屬感
      提升之空間。
 (四) 教師創新能力提升:建立創意交流平台、形成創意教師社群、分享
      創新教學成效、建立教師創新教學之評鑑指標等有利於提升學校教
      師素養之措施。
 (五) 課程與教學創新實驗:新型態課程及內涵或其他有利於提升學生創
      造力之課程與教學實驗。
 (六) 創意學子人才培育:建立學生創意社團。


五、補助基準:
 (一) 補助計畫,第一年每案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第二年
      起,補助原則及額度另行公告;補助期限屆滿,各校應續編經費預
      算續予推動。
 (二) 已獲本部相關計畫經費之計畫內容補助者,該項經費不予重複補助
      。


六、計畫執行期限:第一年計畫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
    日。第二年起執行期限為每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二十八日。


七、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限:第一年計畫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前送交計畫申請書一式十
      五份,以郵戳為憑。第二年起申請期限為每年二月二十日。
 (二) 申請文件 (詳附件) :
      1.申請表:每一申請案,應提出申請表一份。計畫書應加裝封面及
        目錄,裝訂成冊。封面應敘明計畫申請人及撰寫人之連絡資料。
      2.申請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 選項理由。
      (2) 學校現況。
      (3) 發展構想 (多年期計畫者,須有中、長程規劃與願景) 。
      (4) 投入行政主管及教師人員。
      (5) 預期達成目標。
      (6) 學校持續編列經費預算同意書。
      (7) 經費概算。
      (8) 提出多年期計畫者,以三年為限。第一年須提詳細計畫,第二
          年及第三年須提構想書。當年度仍須以詳細計畫提案,逐年修
          正。
      3.北高二市學校計畫由北高二市政府教育局彙整提出。


八、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 業務、交通費:依本部或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經費執行要點辦理。
      但屬學校本職之項目,不得支用。
 (二) 學校小空間規劃、修繕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學生社團補助費:每一社團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


九、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由本部組審查小組審查。
 (二) 審查項目
      1.符合本補助原則所描述之目的、對象條件及計畫重點。
      2.規劃周詳或涵蓋多數計畫重點項目、整體建構創意學校。
      3.投入計畫執行之行政主管及全校教師比例充分。
      4.具有遠見或涵蓋中、長程規劃。
      5.其他有關計畫品質、可行性、創造力。


十、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本補助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計畫經審查核定後,各受補助單
      位應如期完成請款及採購作業,餘款繳回。
 (二) 本部補助經費僅可用於核定之計畫清單。已獲本部其他司處經費補
      助之計畫清單,不得重複支領。違反者,應依規定繳回。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一、成效考核
   (一) 計畫督導:各校應設督導單位推動管考。計畫產生之成果,請依
        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期中審查:由本部組成創造力教育諮詢建議團,進行期中訪視。
        計畫成果報告,應專章提出甄選創意人才之評選策略、方式、程
        序或評量題目;獲校園創新實驗補助者,應另提空間規劃報告。
   (三) 期末審查: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邀請各受補助學校到本部簡報
        。
      各計畫推動成效,得作為將來補助經費增減、續予補助之參考及相
      關計畫審議補助之參據。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計畫研發成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事項
   (一) 凡計畫通過審查並獲補助者,得列為本部創造力教育長期追蹤資
        料庫追蹤研究對象;各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相關研究活動。
   (二) 學校網頁須有專區隨時上傳並更新獲補助執行之各項計畫資訊。
        網頁內容應含計畫簡介 (包含計畫摘要、成員介紹、年度行事曆
        等) 、交流平台、計畫歷程紀錄 (含執行進度與可供分享之影音
        文字成果) ,並與本部創造力入口網連結。
   (三) 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應完成二次以上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
   (四) 受補助學校應協助本部創造力諮詢建議團期中訪視,並安排訪視
        行程、提報相關成果報告並參與會議簡報。
   (五) 受補助學校應參與期末交流工作坊及成果發表觀摩。
   (六) 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配合辦理事項,由本部另行通知。
   (七) 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核定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