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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19: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表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就業愛心楷模廠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70143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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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
    育,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鼓勵廠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就業機會,使其能於職場中
      實習並銜接就業。
(二)促進雇主及其員工,正確認識身心障礙學生之人格特質及工作能力。
(三)表揚愛心楷模廠商,喚起社會重視,激發見賢思齊效能。

二、推薦廠商標準:
(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持有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及按摩技術士執業
        許可證之合法廠商。
    2、提供在學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機會,並與學校配合良好
        ,且熱心指導及關懷學生之廠商。
(二)具備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最近一年內,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人數合計達二人
        以上(其中至少提供一人就業),且每人實習或就業時間至少半
        年(一學期)以上之廠商。
    2、最近二年內,累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人數合計達
        四人以上(其中至少提供二人就業),且每人實習或就業時間至
        少半年(一學期)以上之廠商。
    3、最近二年內,累積提供特殊教育學校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校外
        實習或就業人數合計達四人以上,且每人實習或就業時間至少半
        年(一學期)以上之廠商。

三、推薦單位及表揚名額:
(一)推薦單位:
    1、特殊教育學校:每校推薦一家至四家廠商為原則(推薦二家以上
        時,應排列優先次序)。
    2、高級中等學校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每校推薦一家至二家廠商
        為原則(推薦二家以上時,應排列優先次序)。
(二)表揚名額:評選表揚八十家廠商。

四、評選方式及期限:
(一)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表揚,由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設有特
      殊教育班之學校,推薦愛心楷模廠商,於辦理表揚當年六月三十日
      前,將相關資料函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委辦之單位。
(二)由國教署署長擔任召集人,組成評選小組,就相關資料審查,從符
      合第二點所定標準之廠商中,評選愛心楷模廠商。

五、表揚方式:
(一)表揚日期:預定表揚當年十二月初。
(二)經本部核定為愛心廠商者,由國教署委辦單位通知其負責人參加表
      揚大會,受獎廠商頒發愛心楷模獎座一座,並由推薦學校校長或指
      派專人陪同受獎。

六、注意事項:
(一)接受本表揚者,應間隔一次始得再受推薦表揚。
(二)各單位所推薦之愛心廠商,應填寫推薦表,並檢附合法廠商證明影
      本。
(三)廠商總公司所屬分公司合計達到推薦標準者,得推薦總公司,亦得
      單獨推薦達到推薦條件之分公司。但分公司已達表揚標準並受推薦
      者,其名額不列入總公司計算。
(四)廠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具體事蹟,應敘明學生姓名
      及實習或就業起迄期間,年度截止計算時間為辦理表揚當年六月三
      十日。
(五)推薦學校應提供當選之廠商簡介資料、事蹟及照片,逕送國教署委
      辦單位彙整後編輯專集。
(六)接受表揚之廠商,由國教署酌予補助往返表揚地點之交通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