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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學習專班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二)字第1090146045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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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以
  下簡稱遠距教學辦法)第七條規定,審核辦理數位學習專班(以下簡
  稱專班),提供學習者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地區(以下簡稱境外):指臺澎金馬以外之地區。
  (二)數位學習專班(以下簡稱專班),指其學生學位之取得,畢業總
    學分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採用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者。其學制班
    別分類如下:
    1、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准,提
      供居住境內或境外之在職人士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修習碩
      士課程,並依法授予學位之碩士班。
    2、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准,赴
      境外(不含大陸地區)與當地合作學校共同開設,招收境外
      學生,提供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依法設立授予學位之二年
      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三、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專班,應符合下列申請條件:
  (一)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各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相關資源
    條件齊備,並以學校現有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為限。
  (二)專班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
  (三)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
    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
    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四)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申請開設之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應與當
    地國學校合作設立。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開設專班:
  (一)有遠距教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之情形。
  (二)屬本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三點規定之專案
    輔導學校。
  (三)專班屬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列為
    持續列管、不通過之所、系、科、學位學程。

四、專班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各校應依本部每年度公告之受理申請時程,檢具開班計畫、自評
    表等相關申請文件,報經本部專案核准。申請文件格式、繳交方
    式及作業時程,並公告於本部專班相關網站。
  (二)專案審查程序及方式:依申請文件審查、開班計畫及數位學習課
    程專業審查、本部會議確認等階段辦理。


五、專班師資條件及數位學習課程審查要求:
  (一)師資條件:
    1、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規定之任用資格,並應具備相關數位教
      學經驗。
    2、辦理專班之系所,應符合本部師資質量考核基準。
    3、各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確保教師研究及授課品質。
    4、開設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得視課程需求,聘任當地教師或
      業界專家進行授課,並應依本部通函有一定比率以上之課程
      ,由各校專、兼任教師授課;其一定比率由本部每年函知各
      校。
  (二)數位學習課程審查:
    1、專班數位學習課程應併同開班計畫送審。
    2、專班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審查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二
      分之一。
  (三)通過申請之專班課程規劃、合作學校或課程師資有異動者,應說
    明事由並檢具書面資料,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1、通過審查之專班課程規劃,有異動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應重新審查該課程。
    2、數位學習課程審查之師資異動,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教師遠距
      教學課程相關經歷,於事前以書面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
      為之。
    3、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之境外合作學校對象或招生規劃之變
      更,應重新修正開班計畫,並報經本部核定後,始得招生。

六、招生學制及名額: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1、招收境內在職人士,其名額原則採內含方式辦理,由申請學
      校在總量內名額自行調整,報本部審查。
    2、招收境外在職人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
      名額總量計算。
    3、每班(包括分組)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
  (二)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
    1、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2、日間及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每班以不超過六十名為限。
    3、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學制):每
      班以不超過六十名為限。
    4、日間碩士班:每班(包括分組)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
    5、博士班:每班(包括分組)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七、招生對象及報考資格: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1、招生對象:以招收居住境內或境外之在職人士為對象:
      (1)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
      (2)外國學生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者。
      (3)香港澳門居民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
        留身分者。
      (4)居住境外之香港澳門居民。
      (5)居住境外之具外國國籍者。
      (6)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2、報考資格: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並應符合各校所定工作
      經驗之年限。
  (二)數位學習境外學生專班:
    1、招生對象:
      (1)居住境外之香港澳門居民。
      (2)具外國國籍者。
      (3)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2、報考資格:
      (1)二年制學士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2)二年制專科班及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3)碩士班: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4)博士班:具碩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三)持境外學歷或具同等學力者,應依本部學歷採認規定、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等有關規定
    辦理。
  (四)報考專班者,其所繳在職身分、經歷及年資證明,經查有偽造、
    變造、假借、冒用或不實,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
    者,撤銷其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另應符合各校所定居住當地
    或工作經驗之年限;該年限由各校於其招生規定及簡章中明定之
    。

八、招生方式:
  (一)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
  (二)專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於核定辦理後,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三)各校招生規定應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入學考試方式、錄取方式、招生紛爭及申訴處理方式、考生權
    利義務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九、有關學歷採認、同等學力認定、修業期限、學生學籍、畢業應修學分
  數及授予學位等事項,應依相關法令及各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學雜費之收取:
  (一)專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學
    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臺使用
    費,各項收支應符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定收
    費基準。
  (二)外國學生就讀專班應繳之費用,比照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為居住境外之香港澳門居民、具外國國
   籍者及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至境內修習部分學分課程,應由
   各校進行實質審查,經評估合格,且無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
   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得於修
   習課程(以下簡稱修課)期間開始至少一個月前,備齊相關文件、
   資料函報本部備查。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學校正式公文書。
  (二)前項學生基本資料,應記載修課學生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國籍、護照號碼、就讀學校及科系所、在境內住居所及其母國
    (地區)或母國(地區)以外之固定住所。
  (三)前項學生護照影本。
  (四)就讀學校出具學生在學,且修課為其畢業條件之證明。
    各校所報第一項學生修課案,除報經本部備查外,依下列各款情形辦
  理:
  (一)居住境外之具外國國籍者,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由
    該駐外館處本職權決定准駁。
  (二)居住境外之香港澳門居民,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
    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
    法第三條有關短期專業交流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學生於境內修課,不得變更修課內容或轉換修課學校。修
  課期間應確實遵守我國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得從事與修課內容不符
  之活動或工作;如有違反規定情形,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即通報內政
  部移民署、大陸委員會等各該權責機關,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
  相關機關。

十二、就讀前點專班之香港及澳門居民,非屬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
   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之情形。

十三、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得不受
   本要點所定招生方式、招生對象、專班申請方式、審查方式及數位
   學習課程審查要求規定之限制,專案報本部核准後辦理:
   (一)申請學校應具專班開辦經驗一年以上,所申請專班應符合開班
     計畫審查指標之規範。
   (二)名額原則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三)每班(包括分組)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