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
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大專校院研修
或企業、機構(以下簡稱實習機構)實習,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
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並落實學用合一,充實職涯輔
導,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四種補助類型:
(一)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修讀學分。
(二)學海惜珠:選送勵學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修讀學分。
(三)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實習機構進行職場實習
,充實實務經驗。
(四)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實習機構進
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瞭解各該國文化,深耕與各國關係及
合作發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國外大專校院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
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所認可。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
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
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三、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以下簡稱薦送學
校)為申請單位。各薦送學校針對各補助類型應提出校內相關配合款
,其配合款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對象資格:
(一)申請時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
同一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應為修
讀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資格之一: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5)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6)同一戶籍內家屬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
2、具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符合
當年度該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可申請次年度計畫)。
3、父或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
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薦送學校
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
五、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1、薦送學校應依第六點第一款作業時程,提出申請,並於本部核定
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2、第二點所定四種補助類型,均以薦送學校為單位申請。學海築夢
,由薦送學校自行排定各子計畫優先順序,每校以申請十案為限
;新南向學海築夢,由薦送學校彙整各計畫主持人所提計畫案,
向本部委託之學校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得遴選他
校學生參與計畫,赴國外實習機構實習。
3、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每計畫案應選送三名以上學生
出國實習。選送學生達三名以上時,得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
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
(二)補助期限及額度:
1、學海飛颺: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本部補助每人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
算調整。
(2)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由薦送學校自訂,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
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2、學海惜珠: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
(2)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評
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
定,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
生活費等;其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3、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二十八日(不包
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但赴印
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二十五日(
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2)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
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
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
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赴國
外實習機構訪視學生之補助,以一人為限,薦送學校得自訂生
活費支領天數,以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三)補助原則: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
提出之配合款;但薦送學校所送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有他校
學生參與計畫,得不須提出他校學生之相關配合款。
六、作業時程、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一)作業時程:
1、第一次甄選申請時程:
(1)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或簡章。
(2)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四月至五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
(4)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2、第二次甄選申請時程,視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於每年八月一日前
公告,並依以下時程申請:
(1)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或簡章。
(2)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
(4)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甄選
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
站(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一日及八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
寫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完整申請書
送校內相關單位完成用印。
3、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將用印完成之
申請書封面(須包括校內各單位主管之用印),掃描上傳至本計
畫資訊網。
4、學海惜珠之補助,申請者應檢附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一
千五百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
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學業成績單、外國
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並應檢附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5、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之補助,薦送學校須提出有效之國外
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
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所送資料如
為非英文之外文,應併附中譯文。
6、薦送學校如有選送他校學生出國實習,須通過薦送學校甄選並取
得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意該生於在學期間(須保有原就讀學校
學籍且未休學)參與薦送學校之國外實習計畫同意書(同意書格
式如附件二)。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要
點規定者,不予進行複審: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之學
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及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進行初
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行線
上審查,並依行政績效(十分)及審查項目(九十分)二項成績
加總後,核定補助計畫及額度。
(二)審查基準:如附件三。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日
前備文檢具領據,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二)薦送學校應於本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至本計畫資訊
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各一份,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結案(覈實報支)。
(三)薦送學校應督促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
程結束後二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三千字以內中文或英文心得
(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並得繳交經國外研修(
實習)機構同意之研修(實習)經驗分享短片至本計畫資訊網(每
篇心得需有照片四張以上,短片以三分鐘為原則),未傳送完成者
,不得辦理結案。
(四)薦送學校應審核學費、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結。
(五)新南向學海築夢應逐案辦理結案。
(六)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核結;本部補助款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
九、應注意事項:
(一)薦送學校及計畫主持人:
1、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
,於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
款百分之八十,未於該期間完成撥款程序者,本部得不予結案。
2、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
訊網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本部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
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
當協助。
3、薦送學校應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校內所訂學分相關
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4、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
書;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或實習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
依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5、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或簡章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
擬赴國外研修或實習之國別、學校或實習機構均不得變更。但有
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得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經學校同
意後,得轉換其研修或實習國別、學校、實習機構,以一次為限
,且原研修或實習領域不得變更。選送生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
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停止發給各項補
助款,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之補助款,並
繳還本部。
6、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查
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7、薦送學校(學海築夢或新南向學海築夢應包括計畫主持人及共同
主持人)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研修或
實習之學校或實習機構、期間及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分次撥款時程與額度、簽約時間及遵守本要點應注意事項。
8、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結合校內專業課
程與國外專業實習,提出國外實習計畫,擇定實習機構,以強化
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9、薦送學校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
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並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與該計
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
10、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
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但特殊情況,需變更計
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及接任計畫主持人
書面同意後,備函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11、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得藉
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計畫核定後,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
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前,敍明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
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
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逕向薦送學校
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以一次為限。
薦送學校應備函檢附校內審核通過紀錄、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
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
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
訊,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計畫主持人變更實習機構未
經薦送學校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依行政契約書
規定,追償已領取之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12、學海築夢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包括選送原住民學
生及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
明逕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未執行之子計畫案補助款欲流用至其
他子計畫案時,應由薦送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始得流用。薦送
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同意紀錄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始得上
網更改系統資訊。
13、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但
需變更最低選送人數,包括變更原預定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
子女人數,薦送學校應提出具體說明,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函
報本部審核,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薦送學校除需依減
列選送人數比例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需將計畫配合款
由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調增至百分之三十,並將列入
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
14、薦送學校應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另應協
助選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國法
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
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15、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
支給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
則。
16、薦送學校每年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行前說明會,
及經驗分享座談會。
(二)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
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或實習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未簽訂者,不得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辦妥出
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或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
季)或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連續二十八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
時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連續二十五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
通時日),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
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5、選送生於赴國外研修或實習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
,研修者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或實習結束後,應向原薦送
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
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6、選送生活動紀錄(如心得報告、製作活動參與短片、簡報或問卷
調查表),皆無償授權本部為業務推動使用,本部將擇優分享於
網站。選送生並應出席本部相關留學宣導活動之經驗分享座談會
,進行國外研修或實習經驗分享。
(三)本部鼓勵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子女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四)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將邀
請至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獎金以資
鼓勵。
(五)本要點所提相關表格及資訊,得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
(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
(六)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參加學海計畫出國研修或實
習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遭註
銷補助資格者,薦送學校應主動提醒選送生,得依「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
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申請相關補助,並儘速函請學生戶籍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依前開補助計畫辦理,
並副知本部,以維護其相關補助權益。
(七)如因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
力之事由,足認危害選送生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薦送學校
得取得選送生同意後,檢附佐證資料,報部核可,以提前終止、延
後或取消選送計畫,不受第二款第四目之限制,亦不列入行政績效
評核。
(八)薦送學校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實情事,致影響學生權益,經本部
查證屬實之情形,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本部另得視情節輕重
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次年度經費核配參考,或列計行政缺失
扣減獎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