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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置教師在職進修網站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30039811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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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各師資培育機構建構中等以下學校各
    領域及各學科電腦網站,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
    修網路進修及教學經驗交流之管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原則:
 (一) 補助方式:部分補助。
 (二) 網站建置原則:
      1.教師進修網站建置依培育師資之科類別,分為幼稚園、國民小學
        、中等學校普通科、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幼稚園及國民小學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等六類。
      2.各科網站應具教材發展及整合現有該科相關網路教學資源之功能
        ,讓教師可透過此科網站獲得相關教學資源及網路進修資訊,未
        來應規劃結合校內遠距教學資源及課程,提供教師從事網路進修
        。
 (三) 補助標準:
      1.以學科或領域網站為單位,補助建置網站所需之維護經費及課程
        教材發展經常門經費,每校可申請架設多個領域及學科網站。
      2.原設且評鑑等級為 A  級和 B  級網站:每一網站補助新台幣五
        萬元為上限。
      3.新設網站:每一網站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各校申請案於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依前開補助原則檢送網站申請表
      、申請彙整表及經費需求明細表送交所屬責任區召集學校彙整;各
      召集學校則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彙整後之網站申請表、申請彙整
      表及經費需求明細表報本部審核。
 (二) 審查作業:
      依據各校擬定之申請表、經費需求明細表等資料,並參酌本部訂定
      前開補助原則審查各校申請案。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各校依本部核定之金額備文掣據報本部請款,並應於規定期限內辦
      理完畢,並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部核結,各項支出
      憑證請留存學校妥慎保存,俾供審計單位查核。各校規劃活動如有
      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請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私立大專校
      院應按比例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應悉數報部繳回。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本部將委託專業團體就各網站設立內容及功能進行成效評估,據以做
    為往後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依據。


七、預期效益:
 (一) 建立教師進修網路系統,以便教師透過網路運用獲得資訊。
 (二) 統整現行各學科網路進修資源。
 (三) 增加教師與師資培育機構網路交流之機會。
 (三) 提供教師教學經驗交流之管道。
 (四) 結合遠距教學資源,鼓勵教師從事網路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