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課程 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 三 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十學分 以上,七千五百元。 第 四 條 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