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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90180702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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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單科課程
或學程課程認可者,應繳納審查費用。

第 三 條  
前條審查費之費額,規定如下:
一、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二、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十學分
    以上,七千五百元。

第 四 條  
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