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訂定之。
二、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展高級中學原住民族教育,達成下列目
的,特訂定本原則:
(一) 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
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二) 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化
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三) 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集
整合。
(四) 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奠
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補助對象: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直轄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學
、各縣 (市) 政府所屬完全中學 (中四至中六) 。
四、補助基準:
(一) 加強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深
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其學生人數與補助費用原
則如下:
1.二十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 五萬元為限。
2.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十五萬元為限。
3.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二十萬元為限。
4.一百人以上,每增一百人,依比例補助五萬元。
學生人數未達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人數時,仍欲提供原住民學生課
業輔導,亦得循本計畫申請相關經費之補助。
各校應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並提校
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二) 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費;
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四百元。
(三) 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或原
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設備,以
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四) 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傳統文
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育等相關活動
。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數達學
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 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課業輔導
鐘點費申請表 (附件一) 及原住民學生名冊 (附件八) 函送本部
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中旬前核
發完竣。
(二) 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與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計畫 (
附件二) 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
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生結構
、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來源等各
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三) 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提出申
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
費申請表 (附件三) 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中旬前核
發完竣。
(四) 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 (附件四) 、基本資料表 (
附件五) 、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 (附件六) 、購置
設備項目表 (附件七) 及原住民學生名冊 (附件八) ,併同上年
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 (包括相關活動之報告及照片
、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 ,先送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前送本部提出申請
。
2.審查原則:
(1) 審查及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 (依據各校提報之基本資
料表加以審查) 及「計畫補助」 (依據各校提報辦理原住民族
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加以審查) 等二項,各占年度預算百分之
五十。
(2) 「基本補助」由本部逕依計分標準評給分數,「計畫補助」由
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審核後評給分數。俟加總二項分數後,再依
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列預算分配予申請學校。
(3) 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五) 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據第四點補助基準擇
定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二)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經核定受補助之學校,列入駐區督學視導項目。
(二) 各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動,本部得視實
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指導及評鑑,並視成效
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