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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推動青年學生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030162549B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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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青年學生社團進行社區服務、參與地
    方文化歷史調查、推動地方文化藝術、史蹟等資產維護與傳播之工作
    ,使學校與在地社區有效結合,並發揮學產創意,拓展青年志願服務
    工作內容。以活潑、創意、服務與可執行性做為補助審查之參考項目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以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申請計畫,以二隊為上限,且志工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但配合本部之相關活動或政策推展,經核准補助經費者,不在此限
      。
〈二〉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隊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元整
      。
〈三〉各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審查意見重新調整修正。
〈四〉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人事費不得
      超過總計畫經費(補助款及配合款)百分之二十五,其餘相關補助
      規定,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為配合本部政策推動舉辦之活動、跨校或跨社區等多元辦理方式或
      其他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准補助者,不受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
      1.上半年: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
      2.下半年:計畫年度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截止。
〈二〉申請程序:
      1.各校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二份,向本部委辦學校
         (申請前由本部以公文通知) 提出辦理,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
        達,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之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緣起、目的、執行方式、計畫內容
        、預期效益、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審查作業:
〈一〉審核期限:
      1.上半年: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2.下半年:計畫年度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審查方式:為辦理計畫申請案之評選,得聘請學產基金委員會委員
      及學者專家,依規定審查之。
〈三〉審查原則:
      1.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
      (1) 計畫目標具體且有實益。
      (2) 計畫之具體績效目標及考核點。
      2.計畫規劃:計畫之完整性。
      3.計畫資源配置:
      (1) 是否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資源。
      (2) 學校執行本案投注之資源。


六、經費之執行與核銷:
〈一〉經費執行查核
      1.為嚴格監督本計畫之執行績效,經費執行率為考核重點;經費之
        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計畫之執行情形。計畫執行應依執行
        期限辦理完畢,不得辦理展延。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部。
      2.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學
        校執行不實,除要求執行學校限期改進外,並得收回已撥之經費
        。
〈二〉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
      2.核定之經費專款專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
        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
        處理。另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三〉會計收支報告
      學校活動舉辦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經費結算、支出明細表及活
      動成果報告書一份,函送本部辦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依會計法、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留校妥為保管備供查
      核,本部將視情況不定期抽訪各校辦理情形,如發現學校執行不實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