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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日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語字第1010196705C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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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臺灣母語日,落實學校之課程
  目標及精神,鼓勵學生學習、運用各種臺灣母語,增進各族群間之瞭
  解、尊重、包容及欣賞,奠立臺灣母語於相關領域課程中之基礎,推
  展並營造臺灣母語之優質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灣母語,指學校所在社區多數民眾日常使用之閩南語、
  客家語、原住民族語及其他本土語言。

三、實施對象: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及幼兒園
  。

四、實施原則及方法:

  (一)臺灣母語日之規劃及考核等相關事宜,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負責辦理。

  (二)各校及幼兒園得成立臺灣母語日推動小組,負責擬訂學年度實施
    計畫並推動相關事宜。

  (三)各校及幼兒園得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灣母語日。

  (四)臺灣母語日之推動,應包括課程規劃、教學實施、課間活動、情
    境布置、創作發表或研究等之深度運用,於教師教學、親師生溝
    通、同儕互動時,儘可能使用當地多數居民所屬之臺灣母語,並
    應兼顧地區少數族群較常使用之日常語言。

五、績效訪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各校及幼兒園推動臺灣母語日
  之辦理情形,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訪視;必要時,本部得依訪視結果,
  進行抽訪。

六、獎勵措施:推動臺灣母語日績效卓著之機關、學校或人員,得由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獎勵表揚。績效不彰之機關、學校或人員,由
  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改善並追蹤輔導。

七、連江縣政府及金門縣政府得參照本要點,另定實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