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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規劃永續建築與生態景觀相關課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環字第0970048755C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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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教
    育組」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容、「挑戰二○○八國家發展計畫『水
    與綠建設計畫』-永續校園推廣計畫」及行政院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
    畫項下「永續校園推廣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配合「挑戰二○○八國家發展計畫『水與綠建設計畫』永續校園推廣
    計畫」重點補助公私立大學校院師資及教學相關經費,以改善教育環
    境,培育國內永續發展相關建築及景觀方面人才。


三、補助對象
    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建築、土木、結構及景觀等相關系所(以下簡稱學
    校)。


四、補助類別
    分下列二類學校,申請補助之學校應依該校之實際情形進行課程規劃
    ;學校如有意願開設永續發展相關學程,得先於本學期開設部分學程
    ,所開設學程需納入未來應完成學程內各課程之開授:
(一)A 類學校,以單一系所之課程規劃為主,建立連貫性之課程,包括
      結合既有課程或新開設課程。
(二)B 類學校,需跨院系所共同執行,規劃未來課程,分成先修課程、
      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三類。


五、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有助於培育國內永續發展相關建築與景觀方面人才及提供相關系
        所學生修習永續發展硬體相關課程。
      2.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已獲得補助,事後經查
        證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二)補助項目:
      補助經費均為經常門,補助項目如下:
      1.人事費:專、兼任行政助理費,學校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
        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支給。
      2.業務費:編製非同步教學教材及開設學程課程所需之業務費。
(三)經費額度:
      A 類學校每校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B 類學校每校以新臺幣四十
      萬元為限。
(四)經費編列原則:
      學校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得於本部會計處
      網站中點選行政規則查詢。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依規定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五份送
        本部。本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寄)達
        、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2.計畫申請書格式:計畫書一式五份(併附電子檔一份)。計畫書
        應以打字填寫,內文文字為十二號字體,各校總頁數以不超過四
        十頁為限。
(二)審查作業:
      1.本計畫以公開徵求先期規劃計畫為核心,由學校規劃相關推動項
        目,檢附整合計畫構想及實行說明,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達本
        部且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永續校園專家技術小組進行審議或依學
        校計畫書書面審查,並評選出合適之執行學校,形成以負責先期
        規劃學校為聯盟中心學校,結合負責執行課程改進及其配套計畫
        或活動之學校為夥伴學校之校際聯盟推動體系。
      2.審查原則:
     (1)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及與相關系所之結合性高者。
     (2)師資專業性及實務經驗。
     (3)課程規劃符合永續發展及產業需求,且有助於學生畢業後就業
          時能實際運用者。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計畫執行經費分二期核撥,第一期於計畫開始執行核撥總核可經
      費之百分之七十,第二期於期末成果驗收通過後核撥總核可經費之
      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報告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審查,審查未通過者,本
      部得要求暫停執行,待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執行;其不能繼續執
      行者,停止執行,並收回已撥款項。
(三)本計畫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且期末成果
      驗收通過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結案。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成果
      當年度計畫執行結束後,學校應提出書面成果報告,計畫執行成效
      將作為本部審核下年度計畫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計畫成果發表
      學校應配合參與本部及相關計畫所辦理之成果發表會,俾利與其他
      學校相互觀摩與交流。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獲補助計畫執行成果,本部得要求各計畫無條件參加由本部辦理之相
    關學術及推廣教育活動,且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
    及其相關資料,作為宣傳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