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各公私立大學院校培養人文藝術相
關系所學生「數位典藏」與「數位創作」領域之知識及技術,增進學
生本科系之學習、創作及研究,並發展人文學門之特色,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人文、藝術相關系所。
三、補助類別及學分數
(一)補助類別如下:
1.數位典藏課(學)程:包括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含應用課程及
技術課程)、實作課程(如附件二)。
2.數位創作課(學)程:包括數位藝術、電腦音樂、表演科技、數
位創意內容等課程(如附件三)。
3.數位典藏及數位創作整合之課(學)程:融合數位典藏及數位創
作課程。
4.國內外教育學術活動或核心推廣計畫:由執行第一目至第三目計
畫之績優者或本部擇定合適單位辦理。
(二)各類學程之總學分數應在二十學分以上,。
四、計畫實施期間:自九十六學年度起配合學年期程推動。課程計畫以實
施一學期、學程計畫以實施二學年為原則。但有變動時,以本部網站
公告為準。
五、經費補助基準:
(一)各類計畫補助基準如下:
1.課程計畫:每案每學期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為原則
。
2.學程計畫:每案以補助總計畫及十門課程為限,並得視推動之需
,依本部補助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作業原則
提出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之申請,總補助額度每年以不超過二百五
十萬元為原則。
3.國內外教育學術活動或核心推廣計畫:教育學術活動計畫以補助
四十萬元為原則,核心推動計畫以補助一百萬元為原則。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編列及支用原則如下:
┌───┬──────┬────────────────┐
│項 目│最高補助額度│編 列 基 準│
├───┼──────┼────────────────┤
│人事費│一百六十萬元│1.專案教學人員:依本部補助人文社│
│ │ │ 會科學相關領域專案計畫教學人員│
│ │ │ 作業原則 │
│ │ │2.專任助理:依國科會專案助理薪資│
│ │ │ 標準 │
│ │ │3.兼任行政、網管或教學助理:每人│
│ │ │ 每月五千元 │
├───┼──────┼────────────────┤
│業務費│七十萬元 │依教育部委辦及補助經費編列標準 │
├───┼──────┼────────────────┤
│特殊設│二十萬元 │ │
│備費 │ │ │
└───┴──────┴────────────────┘
(三)本要點為部分補助,不含出國旅費、獎金、出版、參觀門票及大型
成果發表會經費。受補助學校應提撥自籌經費,其額度除經審查會
議同意外,至少為總申請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不限科目。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自本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檢送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寄(
傳)送本部指定收件單位。文件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計畫撰寫說明及格式詳附件一。
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二)申請補助之課(學)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經學校系所院依規定審查通過後,報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其
師資設備及學校其他條件,具備數位典藏與數位創作相關技術、
能力及足夠資源者,始得開課;其未具備者,學校應配合審查意
見修正,再送複審通過後,始得開課。
2.前目學校系所院無法及時完成審查者,得先報本部審查,並於學
校審查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三)審查原則:
1.計畫內容規劃之可行性及妥適性。
2.計畫成員之教學研究背景及學術水準。
3.教學內容之完整性、創新性或前瞻性。
4.經費運用規劃及學校行政、教學支援配合情形。
5.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考核之規劃。
6.計畫之預期效益。
7.配合審查委員意見修正情形(複審)。
8.其他有助於計畫品質提升之措施。
(四)獲本部審查通過補助之學程計畫應依其規劃時程如期開課,如因特
殊情形無法如期開課者,其開課時間不得遲於計畫核定之第一學年
度下學期。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各受補助計畫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附學校統一領據到本部
請款。
(二)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果考核
(一)每學期考核一次,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依書面或由計畫團隊到本
部簡報方式考核;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查訪。
(二)前款考核結果,列為未來是否持續補助或本部相關計畫補助之參考
。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受補助計畫應架設學程網站,將課程之授課大綱、教學進度、各
類多媒體教材、報告等教學成果上網。網站首頁及相關活動或成果
產出,應標示「由教育部顧問室支持」等字樣。
(二)各受補助學校之計畫主持人,應親自並全程參與本部辦理之期初(
末)座談會、成果發表會等相關計畫活動。
(三)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系所應配合本部推廣及管考作業,提供課程
、活動消息及相關資料。
十一、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二、其他未盡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