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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人文領域師生赴海外專題研究與研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80127899M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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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人文領域人才培育國際交流,以提升
    人文領域人才培育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類型
(一)海外專題研究:以大專校院人文領域專任教師及全職學生為對象,
      其專題研究涉及海外國家或地區,並赴該地收集民族誌資料、實地
      田野調查與使用本國缺乏之館藏、文獻及資料,所從事之博碩士論
      文或專案研究。
(二)海外專題研習:以大專校院人文領域專任教師為對象,申請人文領
      域教學研究之創新性及先導性短期活動或課程。
(三)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得申請一般型或整合型計畫補助。一般型
      計畫,指單一大專校院之計畫案;整合型計畫指二所大專校院以上
      就相同議題之統整計畫案。


三、補助原則
(一)海外專題研究:一般型計畫,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整
      合型計畫,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每校並以補助一案為
      原則。
(二)海外專題研習:一般型計畫,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整
      合型計畫,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每校並以補助一案為
      原則。
(三)經本部審查通過之計畫,將參酌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
      赴國外進修、研究與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或其他補助要點,
      為部分或全額補助赴海外生活費及機票費。
(四)本部未補助之項目及經費,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
      助,學校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說明。


四、執行期間:自本部核定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作業:
(一)第一梯次:自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第二梯次: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十日止(以郵戳
      為憑)。
(三)申請計畫應由學校於規定期限內,檢送計畫申請書(格式詳附件)
      一式五份寄送本部指定收件單位。
(四)經本部審查第一梯次未通過之申請計畫,於第二梯次不得再提出申
      請。


六、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原則
      1.出國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出國之人員、行程及其他具體內容。
      3.計畫之先導性、前瞻性、實驗性、創新性及跨領域性等特質。
      4.計畫經費支用項目及支用標準之合理性。
      5.學校對計畫之支援措施。
      6.過去執行相關計畫績效。
      7.本年度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情形。
      8.人文專業領域或本部顧問室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培育計畫之後續推
        廣服務。
      9.其他有助計畫品質提升之措施。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檢送學校統一領據,
      報本部請款。
(二)結報:依教育部委辦及補助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成果報告: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對成果報告書進行考核,以為將來是
      否續予補助及相關計畫審查補助之參考。
(二)成果發表:計畫執行人應參與本部人文教育先導型發展計畫所舉辦
      之交流活動或成果發表會。


九、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產出之智慧財產權,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整合型計畫之申請、請撥及結報等行政作業,由代表申請學校彙辦
      。
(二)受補助計畫,不得任意變更。若因故取消或逾期未執行,應備文說
      明並繳回全部補助款項。
(三)海外專題研究計畫如有特殊原因,經事先提出展期申請,並經本部
      審查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
(四)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及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