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軍訓制度改進方案,協助本部介派至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服務之現職護理教師轉為合格專任教師,特訂定本
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本部介派之現
職護理教師,擔任健康與護理科專任教師之學校。
(二)私立大專校院: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聘任本部介派之現職護
理教師,擔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之學校。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聘任人數: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依該校健康與護理科授課基準,聘任
本部介派之現職護理教師為健康與護理科專任教師之員額。
但授課基準員額未達九十五年度本部介派現職護理教師員額
時,得以九十五年本部介派現職護理教師員額為基準。
2、私立大專校院:為聘任本部介派之護理教師為專任講師以上
教師之員額。
(二)補助項目:薪資、年終獎金、考績獎金。
(三)補助額度:
1、薪資得以本部所敘薪級銜接敘薪或學校核發薪級為計算基
準。
2、年終獎金以各校核予標準為原則,最高額度以行政院每年頒
布標準為限。
3、考績獎金僅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各校核予標準為原
則,最高額度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
標準為限。
四、申請及作業方式:
(一)薪資:每年區分二期申請作業,第一期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
當年一月至七月薪資,第二期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當年八
月至十二月薪資。
(二)年終獎金:併次年第一期薪資申請作業辦理。
(三)考績獎金:併當年第二期薪資申請作業辦理。
(四)申請程序:
1、初次申請需檢附受聘任教師之聘書、薪資單據、健康與護理
科教師證書或講師以上證書、護理教師證書及本部核定之護
理教師辭職函影本(須由服務學校查驗與正本相符,並於影
本上證明),送權責單位審查。
2、第二次以後申請需檢附受聘任教師之聘書及薪資單據送權責
單位審查。
3、權責單位審查:
(1)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各縣(市)聯絡處負責列計各轄區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所需經費,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整並
審查無誤後,檢附申請學校領據轉本部辦理核撥。
(2)私立大專校院:由各校彙計後,檢附領據報本部申請。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六、重要注意事項:
(一)本經費係補助學校聘任本部介派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服務之現職
護理教師,轉為合格專任教師之薪資,不得挪移他用,違反規定
者,本部將追究相關責任。
(二)學校申請之經費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國庫。
(三)學校聘用之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受本原則補助者,於改敘、留職
停薪、辭職或解聘時,應函知本部,並停止其補助。
(四)受本原則補助之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其他法規規定不予聘任之
情事者,學校應函知本部,且不得再依本原則申請補助;已補助
者,應追繳之。
(五)本原則對個別補助對象之補助期間,為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
聘任教師達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退休條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