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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執行科學研究人才培育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中(一)字第101022688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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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科學研究人才培育計畫。

二、目的:

  發掘具科學潛能之高中學生,培養未來之科學研究人才,並補助大學辦理
  科學研究人才培育計畫。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大學及公立研究機構。

四、補助範圍:

  辦理高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命科學及地球科學等相關科學研究人
  才培育課程。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一般原則:

    應符合本要點補助目的及補助範圍。

  (二)優先補助之計畫:

    1、所實施之培育計畫具有連續性質,實施成效經考察良好,且尚未
      完成者。

    2、計畫執行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具有熱忱,並有充足之設備及研究
      人員可供支援者。

  (三)不予補助之計畫:

    1、已經本署或國科會核予相關補助者。

    2、曾實施科學研究人才培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計畫內容非科學教育及科學人才培育範圍者。

    4、與正在進行研究之科學教育計畫重複者。

    5、計畫效果不佳或無顯著價值者。

    6、計畫所需經費數額過大,非本署科教經費所能負擔者。

    7、申請學校或機構具有自行負擔之能力者。

    8、申請學校或機構之師資設備不足完成任務者。

    9、計畫之人事補助經費占其經費總數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四)申請學校或機構得視執行計畫需要,依下列規定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編列經費,申請各項補助。同一計
    畫之人事費以不超過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研究主持人、協同
    主持人、專任研究助理及兼任研究助理之經費編列基準如下:

    1、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以下
      同)六千元為限。

    2、講師、科學教師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三千五百元為限。

    3、研究助理、行政助理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二千元為限。

    4、專任研究助理: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支給基準。

  (五)相關配合事項:

    1、各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第一學年以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延續性
      計畫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以一百四十萬為上限。

    2、同一人員,其主持或參加研究工作,同一年度以二項計畫為限。

    3、參與研究工作人員不限申請學校或機構之成員。

    4、延續性計畫,除確因實際工作需要,經專案報准成立研究小組
      增置人員外,不得增加經費。

    5、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應配合學年度時間:延續性計畫其學年度計
      畫不得與上學年度計畫重疊(即某一計畫未能於該學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須延展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者,其下學年度
      計畫應扣除八月至十二月之執行期限)。

    6、各校或機關所提計畫申請書及附件必須具有詳細說明,供了解各
      項計畫之實施步驟、經費用途、參與工作人員及實施進度等,違
      反者,不予補助。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各申請案應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式三份、裝訂成冊,並於每
  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逕送本署。

  (二)申請注意事項

    1、培育計畫期程以一學年至三學年為限,每案依各校之條件自行設
      計並提出申請。

    2、學校或機構應依第四點規定之項目及本身需求之條件,詳實填寫
      補助申請表,並於申請時限內依申請程序提出申請。

    3、經核准補助者,如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主持人以外之第三人完
      成之各項專案研究報告,受補助之學校或機構應與其簽訂契約,
      約定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全部讓與本署,並不得對本署行
      使著作人格權。上述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
      權之情事;其涉及著作權利用之糾紛時,由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
      持人等自負法律責任。

    4、申請補助經費執行期限以該學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竣為原則
      

  (三)審查方式及要點:

    1、審查方式:計畫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每一申請案由本署送請三
      位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進行初審,再由本署參酌學者專家之初審意
      見,進行複審,核定補助案件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請申請人
      向本署簡報。

    2、審查要點

      (1)培育計畫是否具體可行。

      (2)課程、教材、教學、輔導與評核等是否詳實規劃。(含高中
        教師是否參與)

      (3)培育方式是否合宜、有效。

      (4)參與培育計畫教學研究人員之研究水準。

      (5)申請補助對象曾參與類似培育計畫之績效。

      (6)申請補助對象是否提供所需之必要設施。 

      (7)經費需求是否合宜。

      (8)招生區域、招生名額及招生方式。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上下學期撥付,各計畫於本署核定後一個月內
  檢附領據報本署請款,並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完成核銷作業。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

  本署於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署人員組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
  及督導各計畫辦理情形。

  (二)成果報告

  受補助單位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完成研究成果報告撰寫,並繳交書面報
  告一式二份及電子光碟一份報本署,成果報告內容應說明下列事項:

    1、計畫網站之建置。

    2、輔導課程之設計及輔導教材之編製、建檔、公開。

    3、學生之輔導及建立資料檔。

    4、歷年受輔導學生之追蹤及建檔(得與學生所屬高中合作)。

    5、 達成計畫預期目標之評核基準(得建立學生能力指標、實驗成果等績效之稽核與評鑑機制)。

  (三)受補助單位之成果報告,列入各執行單位申請補助或後續計畫補助之
    參據;執行成效優良之計畫,依本署規定公告上網,以供各界查詢。

  (四)本署必要時得辦理相關訪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