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執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基
準。
二、專科以上進修學校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等事務,並
得分組辦事。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原屬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置校務主任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原屬學校副教
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
(三)系(科)主任:各系(科)置系(科)主任一人,系(科)主任由
原屬學校相關系(科)主任或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四)教師:由校長依據教學實際需要,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
(五)秘書:置秘書一人,由原屬學校主任秘書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
(六)會計主任:置會計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會計主任兼任。
(七)人事室主任:置人事室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人事室主任兼任。
(八)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進修學院之組長由原屬學校專任助理教授
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之;專科進修學校之
組長由原屬學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
兼任之。
(九)幹事:置專任幹事一人至六人,兼任幹事二人至六人,班級數每達
二十班得酌增專任幹事一人。專任幹事未達預定員額,每少一人得
增置兼任幹事二人。
(十)主計、人事事務各置兼任幹事一人,由原屬學校會計室、人事室相
關人員兼任為原則。
本基準生效前設置之約僱幹事,經通過年度考核後,予以續僱。
四、前點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置專任幹事,由專科以上進修學校依聘
僱相關法規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