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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防災教育深耕實驗專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顧字第0970077519O號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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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防災教育
    白皮書、防災科技教育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及防災科技教育深耕實驗
    研發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為將九十二至九十五年度防災科技教育人才培育先導型計畫成果逐步
    落實於中小學,並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視及參與中小學防災
    教育之推動,強化所轄之中小學災害防救功能,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
    促使防災教育能向下扎根,進而建立永續之推動模式。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補助項目
    地方政府應遴選國中及國小各三所以下之防災實驗學校,每所學校應
    至少配合推動下列各款補助項目之一:
(一)建立在地化防災教學模組:結合校內相關領域之教師,共同建立具
      在地化災害特性、與生活密切結合,且可融入各科領域(自然與生
      活科技領域、社會領域及綜合領域)中之防災教育教案(紙本或數
      位資料,均應包含教師手冊及學習單),並應針對所完成之教案進
      行試教,進而提出未來供其他教師應用之教學模組。
(二)強化地方防災教育師資:
      1.每年至少應辦理一場防災師資培育活動,針對培育之模式、課程
        、吸引教師參與之誘因及衍生之代課、補課等相關問題提出具體
        建議及解決方法。
      2.地方政府應協助及整合推動本項目之學校,以地方政府為主辦,
        學校為協辦之方式辦理。該縣市國中或國小二所以上學校選擇推
        動本項目者,應辦理二場以上防災師資培育活動,各場活動培育
        之內容並應有所區隔。
      3.參與防災師資培育之教師應配合本部之防災素養檢測,確認防災
        素養提昇程度,以作為師資培育推動模式修改之參考。
(三)研訂學校災害防救計畫:
      1.結合校內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共同研擬符合學校現狀之學校
        災害防救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地震、颱洪(視區域特性撰寫)
        、坡地(視區域特性撰寫)及人為等災害類別之減災、整備、應
        變及復原階段之內涵,並自了解學校周圍環境、建立有系統之校
        園災害防救組織及繪製校園防災地圖等進行推動。
      2.應針對所擬計畫編撰演練腳本,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全校動員之地
        震災害實員演練,以確保防救計畫之正確性及可行性,提升全校
        同仁自救救人之能力。
(四)充實防災教育數位學習網站:結合老師及學生共同完成具有在地化
      環境特色、災例之數位化資料(如多媒體動畫、遊戲等),並試用
      本部「防災 e  學院」網站(http://hmedu.ncdr.nat.gov.tw)相
      關內容,提出具體修正建議。


五、補助原則
(一)申請計畫書內容同時涵蓋多項補助項目者,優先考量。
(二)九十六年度為全額補助,九十七年度開始,受補助之直轄市政府應
      提出補助總額二分之一自籌預算,其他縣(市)政府於九十七年度
      應提出補助總額四分之一之自籌預算,九十八年度應提出三分之一
      之自籌預算,九十九年度應提出二分之一之自籌預算,自籌經費不
      限科目。本部將參考地方政府其財力級次,核定各年度補助經費。
(三)有意願配合本專案長期推動防災教育之地方政府或防災實驗學校,
      得於九十六年度推動計畫中一併撰寫九十七年度至九十九年度規劃
      內容,但九十七年度至九十九年度計畫及經費仍應依當年度發布之
      補助作業要點,每年提出計畫申請書,並經審查核定後,方予補助
      。
(四)經費編列原則:
      1.設備費:視計畫實際需要編列項目,核實列計,並應詳細列明名
        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設備項目得包含電腦周邊軟、硬
        體等設備。
      2.人事費:視計畫性質及規模得編列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
        任助理、兼任助理及專任助理勞健保費等項目。
      3.業務費:視計畫性質及規模得編列項目出席費、稿費、講座鐘點
        費、臨時工資、印刷費、工作費、資料蒐集費、旅運費、膳宿費
        、場地費(非申請機構)及保險費(公立學校職員及教師或公務
        人員應有公保,不得重複加保)等項目。行政管理費、申請機構
        場地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紀念品等項目,不予補助。
      4.雜費:以不超過業務費之百分之五為原則,得編列包含餐費、郵
        資、文具及耗材等項目。
      5.各編列項目及編列基準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編列支用。
(五)計畫經核定補助之地方政府應協助並參與本部辦理之年度防災科技
      教育深耕實驗研發計畫成果研討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之
      年度強化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運作方案成果研討會。
(六)計畫執行期限:九十六年度為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七
      年度以後依本部公告期限辦理。


六、申請作業
(一)以地方政府為單位,並鼓勵結合中、小學提出計畫申請。申請者應
      於本部公告時間(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資料送計畫辦公室
      彙整後辦理審查前置作業,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並應註明「○○
      ○年度○○縣(市)防災教育深耕實驗專案計畫申請書」:
      1.計畫申請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加裝封面裝訂成冊,一式十五份。
      2.計畫申請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電子檔案(MS Word 格式),以電
        子郵件寄送或併同書面資料郵寄。
(二)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錄 A,補助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錄 B,相關表
      格電子檔案得至計畫辦公室網站(http://hmedu.ncdr.nat.gov.tw
      /) 之檔案下載區下載。
(三)本部得視當年度計畫申請及審查結果,結合專家輔導方式,主動邀
      請地方政府籌組團隊補助執行推動之。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組審查小組審查。
(二)審查項目:
      1.計畫書內容及可行性:包含對計畫構想是否具體詳實、工作範疇
        及預期成果是否合理明確、執行方法及步驟之可行性、計畫重點
        是否掌握地區災害特性與實務需求等。
      2.計畫人力及運作情形:計畫執行相關工作是否均已納入考量並妥
        善分工、運作方式是否具充分之協調與整合機能等。
      3.與地方其他單位組織之互動:計畫是否結合地方資源,包含縣內
        消防局、民間社團、社區資源等。


八、成效考核
(一)計畫督導:地方政府應設置督導單位,推動管考。
(二)定期座談會:由計畫辦公室每季召開一次座談會,地方政府及防災
      實驗學校派員出席,進行經驗分享與交流,並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
      議。
      1.每次座談會應依公告之格式及期限繳交工作進度表給計畫辦公室
        。
      2.計畫辦公室彙整之座談會相關資料應留本部備查。
(三)期中報告:由計畫辦公室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受補助地方政府應會
      同防災實驗學校進行簡報。
      1.當年度七月上旬:地方政府應繳交期中簡報電子檔案,送交計畫
        辦公室彙辦。
      2.當年度七月中旬:計畫辦公室安排期中報告,計畫執行團隊協助
        庶務工作,地方政府(計畫主持人)應出席並就該階段計畫執行
        成效進行簡報,由諮詢委員提供綜合性建言。
(四)期末審查:由本部組審查小組,受補助地方政府會同防災實驗學校
      進行簡報。
      1.當年度十一月下旬:地方政府備齊期末報告初稿(包括書面報告
        及電子檔案(MS Word 及 PDF  格式))送交計畫辦公室彙整辦
        理審查前置作業,報告繳交份數及格式另行公告。
      2.當年度十二月上旬:辦理計畫期末審查,計畫執行團隊協助庶務
        工作,計畫主持人應出席並就計畫執行成效進行簡報,由審查委
        員填寫審查表,並研提綜合性建言。
      3.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地方政府應依期末審查會議之決議,
        進行後續必要之修正、檢討及補強,並備齊一式五份期末報告定
        稿(含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案(MS Word 及 PDF  格式))送計畫
        辦公室備查。
(五)成果研討會:當年度十二月下旬辦理年度計畫成果發表會,各計畫
      須繳交成果中英文摘要、精簡報告、海報及相關成果作品等,並出
      席發表。
(六)各計畫推動成效,得作為將來補助經費增減、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及相關計畫審議補助之參據。計畫表現優異之地方政府及防災實驗
      學校人員,本部得予以表揚並建議敘獎。
(七)計畫申請、審查、考核流程請參閱附件。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九十六年度補助經費屬科發基金專款專用,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九十七年度起則由本部編列預算補助,並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二)計畫經審查核定,各地方政府應於收到計畫核定公文後,於規定時
      間內備文及領據辦理領款手續。
(三)防災實驗學校年度審查核定經費,由各地方政府依該政府規定自行
      轉撥。
(四)計畫有結餘款者,防災實驗學校應將結餘款全數繳回所屬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並應於彙整該府及防災實驗學校之款項後,全數繳回本
      部。
(五)本部補助經費,以核定之計畫清單為限,已獲本部其他單位經費補
      助之項目,不得重複支領,未依規定辦理或有未執行項目者,其經
      費應全數繳回。
(六)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著作財產權移轉
    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應置於本部建置之防災教育數位學習網上,
    供社會大眾使用。
    著作人應填寫「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或「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
    」,於期末審查時繳交本部;契約書格式由本部另公告之。


十一、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之計畫,得列為本部防災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研究對象;
        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相關研究活動。
  (二)本案補助期限於九十九年屆滿後,地方政府應持續編列預算推動
        。
  (三)其他事項,依本部相關公告或核定通知辦理。